关于美达股份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已立案案件将于2015年4月10日开庭审理


历史进展

   1.2013年7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

   2.2014年1月,首批案件开庭(开庭传票),因美达股份提起管辖权异议开庭被延期

   3.2014年1月,美达股份管辖权异议被广州中院驳回

   4.2014年4月,美达股份第二批完成立案

   5.2015年4月10日,已立案案件开庭审理 

    6.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征集条件

    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期间买入美达股份(000782)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对账期间”应为:2011年7月20日至2013年1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1年7月20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1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2012年12月22日,美达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公司因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未及时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以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等信息被证监会处罚,具体如下:

(一)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011年9月16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时任美达股份董事长、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集团)董事梁伟东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2年4月25日,美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次会议亲自及委托出席的8名董事对《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全部投了赞成票,其中,梁广义、梁少勋委托梁伟东出席会议并在确认意见上签名。2012年4月27日,美达股份公告201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梁广义、梁少勋董事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均委托梁伟东董事出席会议”,但未披露梁伟东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2012年4月27日,美达股份发布2012年第23号公告,称近期获悉天健集团董事梁伟东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1年9月16日办理取保候审至今。 

      梁伟东被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美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美达股份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梁伟东未及时组织公司披露本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时任总经理郭敏知悉梁伟东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未及时组织公司予以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振华知悉梁伟东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明确线索,未及时组织公司予以核实;时任监事梁仲义知悉梁伟东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未及时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报告。对美达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梁伟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总经理郭敏、董事会秘书胡振华、监事梁仲义。 

    (二)临时报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截至2011年7月20日,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分别持有美达股份控股股东天健集团33.34%、33.33%、33.33%的股权,共同拥有对美达股份的控制权。2011年7月20日,梁少勋和梁广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梁广勋将其持有的天健集团等股权作价3.55亿元全部转让给梁广义,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梁少勋将天健集团的经营权、决定权,全部不可撤销授权给梁广义。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25日出具的[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70号《裁决书》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12年4月27日,美达股份公告201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分别持有天健集团33.34%、33.33%、33.33%的股权,为三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未如实披露美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已发性变动的情况,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2012年6月5日,美达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称美达股份于2012年5月29日收到天健集团寄送的[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70号《裁决书》部分内容。该公告认为《裁决书》所述天健集团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涉及美达股份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梁少勋不再拥有对美达股份的共同控制权,美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美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美达股份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梁少勋、董事梁广义知悉美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通知公司予以披露。对美达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梁少勋、董事梁广义。

    以上详情可参见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