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桂小笋
3月5日,《证券日报》得到消息,股民起诉上市公司*ST亚星因虚假陈述给自己带来损失,要求赔偿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股民杨某的代理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本报介绍,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还是集中在揭露日的确定,以及系统性风险判断之上。
案件追溯至数年前
起诉书显示,股民之所以会对*ST亚星提起诉讼,是因为在2013年2月8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由此,原告杨某认为,*ST亚星身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而目前来看,*ST亚星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就此,对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0年4月24日,揭露日为2011年10月29日。而自己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被告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被告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
诉讼请求方面,原告提出的要求是,*ST亚星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8561.14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8223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44.67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48.22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45.25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查阅公告得知,*ST亚星当初被处罚,皆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未按规定披露交联交易等多项违规行为所致,而这些违规行为,有些持续时间较久。
系统风险认定之争
由于*ST亚星被处罚的违规行为是在数年之前,因此认定索赔条件和时间上,庭审时也有争议。王智斌对《证券日报》介绍,本次开庭双方争议焦点主在揭露日的确定和系统性风险两个方面:关于揭露日的确定,被告认为2010年11月16日的公告已经揭露了虚假陈述,该日应为揭露日。原告方认为,*ST亚星分别两次遭受行政处罚,原告依据的是后一次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而后一次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第一次被揭露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9日,该日为涉案虚假行为的揭露日。
此外,由于股价升跌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何判断系统性风险,也成了庭审的争议重点。“被告认为大盘和行业指数也有下跌,这部分下跌造成的损失应予扣除。原告认为,正常的指数波动与系统性风险不应该混为一谈,从揭露日到基准日大盘仅下跌了不足5%,属于合理的波动,恰恰证明没有系统性风险。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完整的赔偿责任。”王智斌称。
据王智斌介绍,目前就*ST亚星虚假陈述一事,有多位股民联系咨询,此次开庭审理的仅是第一例案件。“*ST亚星前后两次被证监会处罚,所以涉及的违规事实较多,案情较为复杂。而在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或者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10月28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符合索赔要求”。
对于案件的进展,《证券日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0306/0717184213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