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鑫药业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第一批已立案,等待法院安排开庭

 

历史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4年3月,首批案件提交至法院

    2.2014年4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

   3.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征集条件

  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买入紫鑫药业(002118)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前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的“对账期间”应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1年3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1年12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紫鑫药业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春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

  详情可参见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紫鑫药业受损股民可索赔苦等两年终于坐实

   2. 股民诉紫鑫药业造假获立案律师号召股民维权

    3.时效不足4个月紫鑫药业多数股民或错失维权机会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