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宝(300052)索赔一审胜诉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中青宝(30005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的索赔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判决同时确认:年报虚假记载与重大信息遗漏均具备重大性,审计机构的责任则按过错程度分别处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这份判决最有价值的部分不是结果本身,而是它把"什么样的信息算重大""中介机构要担多少"讲清楚了。
两项违规事实:一笔虚构交易闭环,一次迟到的披露
法院审理认定中青宝存在两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这是索赔成立的事实基础。
第一项是财务信息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其子公司宝腾互联与高德信等主体虚构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形成资金闭环,通过该方式虚增营收、成本,同时存在虚增或虚减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该三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二项是重大信息遗漏。2023年1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于2024年4月已获悉该事项,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7月才发布相关公告。
两类行为指向同一个法律要件——重大性。法院明确认定,年报虚假记载及涉刑重大遗漏的内容均具备重大性,对被告提出的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的抗辩意见未予采信。这意味着"金额不大""影响有限"这类抗辩,在虚构交易闭环与实控人涉刑面前难以成立。
诱多型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都被认定
本案中中青宝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认定为诱多型虚假陈述,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的投资决策和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
通俗地说,诱多型虚假陈述(指以虚增业绩等方式制造利好、诱导投资者买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索赔逻辑是"因信而买、因买而损"。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这两层因果关系的认定后,判定中青宝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全额赔偿不等于人人同额。法院根据各投资者不同的买卖时点,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确定具体赔偿,投资者最终获赔比例存在差异。买卖时点落在索赔区间内的位置不同,可获赔的比例就不同,这也是同类案件中最需要投资者自行核对的一环。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审计机构为何一个担20%、一个免责
同一家公司、同一年报,两家审计机构的责任却截然不同,分界线在于过错程度。
信永中和作为中青宝2019-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因审计工作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其对中青宝2019-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造成原告损失部分的2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郎鉴中心作为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虽存在过错但未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定其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划分给出的常识是:向审计机构主张连带责任并非自动成立,需要看其过错是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对投资者而言,把主要索赔对象锁定为上市公司,同时关注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是更务实的做法。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中青宝案的索赔区间怎么核对? 答:2020年3月27日之后有买入行为、且2023年4月26日仍持有中青宝股票的股民,属于本案需要重点关注的区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 答: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目前已不足90日,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及时主张权利,逾期将无法再行索赔。
问:一审胜诉是不是就一定能拿到赔偿? 答: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未明确被告是否会提起上诉,后续进展仍需关注。一审支持不等于最终生效,也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
问:核对区间需要准备什么? 答:先调取完整交易流水,标出首次买入日、卖出日与截至基准日的持股数量,再与上述区间逐笔比对,确认哪些买入落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完整进展见成功案例页:中青宝(300052)索赔一审胜诉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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