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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持股披露不实,投资者索赔要看哪些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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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真实披露大股东持股情况,可能构成虚假陈述;但能否获赔,关键看该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持股变化本身属于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而重大性需结合股本结构、持股变化幅度、虚假记载股东身份及对交易价量的影响具体判断。

持股披露不实为何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这是认定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的前提。

实践中常见的两种情形:一是大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二是控股股东除通过自有证券账户持股外,还借用其他主体账户持股,导致定期报告中关于大股东持股变化、前十大股东及持股的记载均存在错误。

针对投资者提起的诉讼,上市公司常以其不知晓股权变动情况等为由进行抗辩。但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主体,这类抗辩能否成立,需结合其是否应当知悉、是否尽到披露义务具体判断。

重大性怎么判:法院通常看四类因素

未真实披露大股东持股情况并不必然导致赔偿,只有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上市公司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通常结合四类因素具体判断:第一,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和股权结构;第二,买卖股份的数量或持股变化的幅度;第三,虚假记载大股东的身份情况;第四,虚假陈述对股票交易价量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有案例显示,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于涉案期间持股比例保持在26.27%至26.98%之间,其通过他人账户增持股票数量很少,被借用账户的两自然人持股比例仅分别为0.23%、0.34%,且为普通投资者。法院认为,无论大股东增持的虚假记载,还是被借用账户自然人股东及其持股的虚假记载,均不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及揭露日后,股价涨跌幅及走势与上证指数趋势亦基本相同,故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说明,持股比例变化幅度小、被借用账户主体为普通投资者、股价走势与大盘趋同,都会削弱重大性的成立。反之,若持股变化幅度大、涉及控股股东身份、对交易价量产生明显影响,认定结论可能不同。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没有行政处罚,是否还能主张民事赔偿

能。虚假陈述行为主体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关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民事侵权。

司法实践中有案例显示,上市公司虽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但若所涉信息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股票价格产生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该行政违法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即缺乏因果关系,法院对投资者主张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

对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两点:不能仅凭“没有被处罚”就放弃核对索赔可能;也不能仅凭“已经被处罚”就认为必然获赔。核心仍在于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大股东借用他人账户持股未披露,普通投资者能索赔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证明该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法院会综合持股变化幅度、被借用账户主体身份及对交易价量的影响判断,若影响有限,可能认定不具重大性。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索赔区间通常限于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

问:索赔需要提前准备什么材料? 答:需核对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并准备证券账户交易对账单等能够反映买卖时点与数量的记录,用于对照索赔区间。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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