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星源索赔二审胜诉:终审维持原判,三类裁判要点讲清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世纪星源(000005)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的二审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世纪星源及相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这份判决最有价值的部分不是结果本身,而是法院把「交易因果关系如何推定」「风险扣除比例怎么定」「高管为何要连带赔偿」三个问题讲明白了。需特别提示,该案诉讼时效已届满,不再接受新的委托,但其中的裁判规则对判断其他股票索赔案仍有参考意义。
重大事项不披露,为何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
本案被认定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原因在于公司隐瞒的是利空性质的重大事件。根据素材披露,世纪星源在发生重大仲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等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存在重大影响的事件后,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谓诱多型虚假陈述,通俗说就是「把坏消息藏起来,让投资者误以为公司一切正常而买入」。与之相对的是诱空型,即隐瞒利好消息导致投资者卖出。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它决定了哪些交易方向、哪个时间段内的买卖行为可能落入索赔范围。
二审围绕三个争议焦点,给出了三条可复用的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三大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对一审判决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这三条规则值得逐条看清。
第一,交易因果关系实行推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开始实施的日期)之后、揭露日(虚假陈述被公开揭示的日期)之前买入世纪星源股票,依法推定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世纪星源虽主张因果关系不成立,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上诉理由未被法院采纳。换言之,举证责任在上市公司一方,投资者无需自证「我是看了假信息才买的」。
第二,非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由法院酌定。一审法院考量世纪星源被实施其他风险预警、股票简称变更对投资者信心的影响,酌定扣除 10% 非系统性风险比例,二审法院认定该扣除比例合理。世纪星源主张提高扣除比例的相关理由,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这意味着赔偿金额并非「损失全额」,系统风险之外的因素可能被按比例扣减。
第三,组织、策划虚假陈述的高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某时任世纪星源董事局主席,系公司虚假陈述的组织者、策划者,在知悉重大事件后要求相关人员暂不披露信息,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审判决其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该判决并无不当。此外,一审判决中赵某对世纪星源案涉债务的 10%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判断能否主张权利的第一步。
对照本案,投资者最容易踩的三个认识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没有行政处罚就不能索赔」。本案的核心事实是重大仲裁、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等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判断可索赔性的落脚点应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及相应揭露」,而非仅看是否有处罚文书。
第二个误区是「买了就赔、亏了就赔」。交易因果关系虽依法推定,但仍有时间边界:须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同时赔偿金额还可能扣除非系统性风险比例,本案即为 10%。
第三个误区是「只告公司就够了」。本案中,组织、策划虚假陈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判连带清偿,说明责任主体可能不止上市公司一家,但具体到个案仍需以司法认定为准。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世纪星源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本案确立的规则是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才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揭露日之后买入不属于索赔区间。
问:二审胜诉是不是意味着所有投资者都能拿到全额赔偿? 答:不是。本案一审即酌定扣除 10% 非系统性风险比例,且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实际赔付以法院逐案认定为准。
问:现在还能委托律师起诉世纪星源吗? 答:不能。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律师团队不再接受新的委托。这也提醒持有其他问题股票的投资者,需尽早核对索赔时效。
问:想核对其他股票是否能索赔,需要准备什么? 答:先确认该股票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与揭露日,再调取自己在该区间的对账单与交易记录,核对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区间内,这是最基础的材料准备。
本案完整进展见成功案例页:世纪星源(000005)索赔二审胜诉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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