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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报告⑤:新型争议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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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至2024年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案件18,040件,审结17,831件,投资者诉请高度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等损失。但诉讼类型集中的背后,新型争议正不断涌现,尤其是前置程序取消后,大量未经行政处罚的信披行为进入诉讼,虚假陈述是否成立及重大性如何判断,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投资者告什么、公司辩什么,其实高度雷同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请求相对单一,多数投资者诉请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的抗辩理由也集中在四类: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不具有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损失系由市场风险造成。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责任主体的抗辩理由,则多为不存在过错行为、投资损失与其执业行为无因果关系。这种“攻防模板”的稳定,意味着投资者在准备索赔时,可以对照上述争点提前梳理自己的交易记录与损失构成。

前置程序取消后,没有行政处罚也能起诉

前置程序取消后,大量信披行为未经行政处罚而涉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及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构成新的争议焦点。这意味着投资者不再必须等待监管处罚落地才能启动诉讼,但相应地,原告需要自行承担更多关于虚假陈述成立的举证压力。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首次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被公开揭示的日期)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判断能否主张损失赔偿的基础步骤。

新型争议不止一种,这些情形都可能成为焦点

除虚假陈述是否成立外,新类型争点还包括多个方向。第一,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债券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预测性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安全港”规则如何适用。第三,帮助造假者明知财务造假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第四,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能否构成虚假陈述。第五,多个虚假陈述行为持续时段交叠情况下损失如何计算,新三板股票、债券虚假陈述损失核算应采用何种方法。

这些争点的共同特点是:法律适用边界尚在形成中,个案结果对事实细节的依赖度更高。投资者在评估自身案件时,不宜简单套用股票虚假陈述的常见结论。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没有被行政处罚,还能起诉虚假陈述索赔吗? 答:可以。前置程序取消后,大量未经行政处罚的信披行为已进入诉讼,但虚假陈述是否成立、是否具有重大性,需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投资者需准备更充分的起诉依据。

问:我买的是债券或新三板股票,能索赔吗? 答:实践中已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新三板股票相关案件进入诉讼,但这类证券是否适用《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损失如何核算,目前仍属新型争议,需结合具体交易结构判断。

问:怎么初步判断自己是否在索赔区间内? 答:先找到该股票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与揭露日,再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落在两者之间、卖出或持有时间是否在揭露日之后,同时整理对账单、交易流水等材料。

问: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哪些损失? 答:多数投资者的诉请为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具体项目和计算方式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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