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300228)索赔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高管承诺增持却不兑现,同样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金力泰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驳回高管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并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这一结果说明:自愿披露的信息一旦作出承诺,就落入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约束范围。
增持承诺不是"说说而已":自愿披露为何仍构成虚假陈述
结论是:自愿披露的信息同样受真实性约束,不能以"法律没强制我披露"为由免责。本案中,袁某、罗某作为金力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21年6月发布增持计划,作出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的公开承诺。
法院查明,二人在未开展实质资金筹措、无履约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发布增持公告,承诺履行期间未完成任何增持操作,还通过制作虚假材料、虚构融资进展等方式掩盖事实。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并非单纯违约,而是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误导市场的侵权行为。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这里的规则要点是:判断是否可索赔,看的不是承诺方"有没有钱履约",而是其在作出承诺时是否具备履约保障、后续是否以虚构方式掩盖真相。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股价没暴涨暴跌,为什么还能认定"重大性"
结论是:重大性认定不只看股价是否异常波动,还看该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二审中,上诉人主张案涉公告未引发股票价量异常波动、不具备重大性特征,该主张未被采纳。
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双重验证标准展开认定。第一,从重大事件维度看,高管巨额增持承诺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改变公司股权结构预期,且发布于公司利空背景下,对市场信心影响显著。第二,从交易价量维度看,股价波动受多重市场因素干扰,且案涉虚假陈述的负面影响在承诺到期零增持披露后集中显现,应当认定具备重大性。
这一段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投资者不必因为"买入后股价没大跌"就放弃主张,重大性由法院结合信息性质与披露时点综合判断。
投资者如何对号入座:三点自核与材料准备
结论是:能否主张赔偿,核心是核对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并确认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关联。投资者胡某即是在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因该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损失后提起股票索赔诉讼。
可自行核对的三点:第一,买入时点是否处于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至揭露日(虚假陈述被公开揭示的日期)之间;第二,卖出或持有产生的损失是否与上述区间相关;第三,是否保留了对账单、交割单等交易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二审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袁某、罗某自行承担。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交易记录与法院认定,不宜直接套用到其他股票。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高管只是没兑现增持承诺,也能算虚假陈述索赔吗? 答:可以,前提是发布承诺时无履约保障、后续以虚构方式掩盖。金力泰案二审即认定该行为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而非单纯违约。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金力泰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索赔区间通常限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揭露日之后买入的投资者,其损失通常难以主张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问:没有证监会行政处罚,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本案系投资者直接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围绕行为性质与重大性作出认定,并非以行政处罚为起诉前提。
问:现在还能参与金力泰索赔吗? 答:需以诉讼时效与个案买入时点为准。建议先核对交易记录中的买入日期是否落在索赔区间,再评估是否具备主张条件。
本案完整进展见成功案例页:金力泰(300228)索赔二审胜诉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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