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发行人增至77家:虚假陈述索赔范围有何变化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被诉发行人的范围正在扩大。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至2024年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案件共18040件,所涉证券发行人累计77家,其中3家系发行债券、1家系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余73家均系发行股票。这意味着虚假陈述索赔不再只是上市公司股票的「专属」,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同样在起诉。
77家发行人分布在哪些市场
结论是:被诉发行人已覆盖多层次资本市场,而非集中于某一交易场所。上述73家股票发行人分属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案件则涉及上交所和银行间市场。
对投资者而言,这一分布的意义在于:无论你持有的是主板股票、科创板股票,还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只要存在虚假陈述且符合索赔区间,都可能具备提起民事赔偿的基础。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同样不应默认自己「不在范围内」。
需要补充一个统计口径:上述77家发行人中,有10家因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多次被投资者起诉,就其后一组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仍作为新增被诉上市公司统计。因此「77家」与「77个虚假陈述行为」并非一一对应。
2022年之后新增被诉发行人为何明显增多
结论是:前置程序取消是重要背景。素材明确记载,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后,新增被诉发行人数量大幅攀升。
此前的实践中,投资者起诉往往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前置程序取消后,大量信披行为未经行政处罚即可涉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及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构成新的争议焦点。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这并不等于「没有处罚就一定能获赔」,而是起诉门槛与胜诉认定被拆分为两个问题。
从被告范围看,2021年之前投资者往往仅起诉发行人;2022年起,同时起诉其他责任主体的情况开始大幅增加,被诉主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券商、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级机构等,也出现了起诉公开承诺方、帮助造假者的案件。
被诉数量上升,是否等于起诉就能获赔
结论是:两者不是一回事。以被起诉的77家发行人作为案件分组统计依据,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至2024年受理的虚假陈述案件中,以虚假陈述不成立为由驳回的为4组,以不具有重大性为由驳回的为8组,以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为由驳回的为6组。
而以其余59家发行人为被告的分组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诉请的占比高达97.47%。素材同时记载,投资者胜诉案件中,发行人违法信披行为已受行政处罚的比例较高。
这两组数字放在一起看,指向同一个操作要点:索赔区间(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至揭露日之间买入并持有)的核对,比「公司是否被立案」更直接决定个案走向。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我持有的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也能索赔吗? 答:从被诉发行人分布看,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在受理范围内,但个案能否获赔仍取决于虚假陈述是否成立、是否具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具体以司法认定为准。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索赔通常要求买入时间处于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并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遭受损失,投资者应先用这两个日期核对自己的交易记录。
问:没有行政处罚,是不是就不能起诉? 答:不是。前置程序取消后,未经行政处罚的信披行为也可涉诉,实践中投资者会借助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问询函、更正公告等作为起诉依据,但事实查明与认定难度相应较大。
问:被诉发行人数量上升,对我准备材料有什么影响? 答:影响在于被告可能不止一个。除发行人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均可能被列为被告,投资者可先固定交易对账单等持仓与交易凭证,再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判断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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