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全国首例可转债索赔胜诉:三类证券都能索赔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近期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出现一批胜诉判决,索赔标的已不限于主板股票:日海智能(002313)一审胜诉,辉丰转债成为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胜诉案,鼎龙文化退市后投资者仍获一审支持。结论是,只要在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公开披露的日期)至揭露日(虚假陈述被公开揭露的日期)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股票、可转债、退市股、北交所股票都可能纳入索赔范围。
日海智能与辉丰转债:两个标志性判决
日海智能案由广东省相关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支持投资者诉求。该案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引发的常规股票索赔,代理方为王智斌律师团队。
辉丰转债案的意义在于标的突破股票范畴。该案被告为辉丰股份,涉案标的为辉丰转债,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系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胜诉案。它说明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对象不限于股票,债券投资者同样可以主张权利。
退市、北交所、高管个人:被告范围在扩大
索赔的被告与标的类型正在扩展,退市、北交所上市、高管个人违背承诺三类情形均有胜诉先例。第一,鼎龙文化案一审胜诉,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退市并未阻断索赔。第二,生物谷案一审胜诉,被告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是北交所股票索赔的典型案例。第三,金力泰案一审、二审均胜诉,被告为上市公司高管个人袁某、罗某,系针对高管违背承诺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审理法院的覆盖面同样值得关注。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西安中院、贵阳中院、南京中院,以及福建高院、广东高院等,均已作出支持投资者的判决。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决定能否获赔的第一道门槛。
判决要点:系统性风险扣除与多段虚假陈述
法院支持索赔并非全额照赔,普遍会按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确定赔偿金额。亿阳信通案由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法院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赔,是系统性风险扣除的实证。
另一类要点是虚假陈述可能不止一段。中毅达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及两段虚假陈述的认定,需要分别确定各自的揭露日,投资者对应不同区间的交易可能适用不同结论。
批量维权在实践中已被验证可行。蓝盾发展案由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判决,340名投资者获支持;龙宇股份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赔偿多名投资者损失近百万。作为背景,康美药业案由广州中院于2021年判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在默示加入机制下数万名投资者获赔,上市公司赔偿24.59亿元,时任独立董事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直接推动法释〔2022〕2号对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细化。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索赔区间通常限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揭露日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属于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范围。
问:公司已经退市,索赔是不是就没希望了? 答:不是。鼎龙文化案一审胜诉,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退市股投资者仍获判支持,退市不阻断索赔。
问:买的是可转债,不是股票,能索赔吗? 答:可以主张。辉丰转债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系新司法解释后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胜诉案,说明索赔标的并不限于股票。
问:法院判赔是按我的全部亏损计算吗? 答:通常不是。法院会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确定赔偿金额,亿阳信通案即体现了这一处理方式,最终金额以司法认定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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