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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免责抗辩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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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被列为证券虚假陈述被告后,并非必然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十九条列明了三类可以认定没有过错的情形,但每一类都对应具体的举证要求。该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免责的前提:责任被限定在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内

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不是看审计结论最终对错,而是看执业过程是否达标。第十八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结合核查验证工作底稿认定是否存在过错;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

这意味着举证的核心材料是工作底稿。审计过程中执行了哪些程序、获取了哪些证据、对异常事项如何跟进,都要靠底稿还原。底稿缺失或记录不完整,即便实际执业并无疏漏,也可能在过错认定环节处于不利位置。

三类免责情形,举证重点各不相同

第一类,已按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错误的。这类抗辩的举证重点在于「程序合规」与「职业谨慎」两个层面:前者对照执业准则逐项说明已执行的程序,后者说明对异常事项是否保持了应有的怀疑和跟进。

第二类,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保持必要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这类情形的关键限定词是「必须依赖」——即该外部证明属于审计程序中无法替代的证据来源。如果函证程序本身存在可替代的核实手段而未执行,仅以外部单位提供不实文件为由主张免责,依据并不充分。

第三类,已对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这类抗辩要求同时具备两个动作:一是对舞弊迹象提出警告,二是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审慎意见。仅有口头或内部沟通记录,而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难以满足条文表述。

第十九条另设兜底项「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但兜底不等于免证,仍需围绕执业过程举证。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在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能被追责时,可关注审计机构是否在报告中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这一信息通常已公开披露。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会计师事务所主张免责,投资者还能拿到赔偿吗? 答:会计师事务所免责不影响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解决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有无过错的问题,发行人的赔偿责任依据其他条款单独认定。

问:审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就不用担责? 答:不一定。第三类免责情形要求「已对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且是否构成审慎意见由法院结合底稿认定。

问:外部单位提供假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必然免责? 答:不是必然。第十九条第二项的适用前提是该外部证明属于「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文件,且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职业谨慎。若存在可替代的核查手段而未执行,免责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问:普通投资者怎么判断审计机构有没有过错? 答:普通投资者通常难以直接判断。可关注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立案或处罚信息,以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这些属于公开信息,可作为初步参考。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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