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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券能索赔?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基金份额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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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赔的证券类型远不止股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这里的「证券」是一个宽口径概念,普通投资者手里常见的几类品种基本都被覆盖。

从股票到资管产品:哪些证券品种落入索赔范围

结论是:证券法第二条所列举的证券类型,原则上都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内。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

这一范围相比旧规则有明显扩张。原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将证券类型限定为股票,并排除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新规定不再作此限制。也就是说,投资者买卖公司债、可转债、存托凭证或资管产品时因虚假陈述受损,同样存在主张赔偿的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提是相关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第三十四条明确,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

不在交易所挂牌的品种:区域性股权市场可参照适用

结论是: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主要面向私募、协议转让)的虚假陈述纠纷,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而非直接适用。

第一条对此的表述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虚假陈述案件可参照适用」。参照适用与直接适用在程序衔接、责任认定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仍需结合个案判断。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在判断自己持有的品种能否索赔时,第一步是确认该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第二步再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品种不同,索赔要件会变吗

结论是:核心要件一致,但交易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会因品种特性而不同。

第十一条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第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第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诱空型中卖出)。

对债券、资管产品而言,「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这一要件的认定,往往比股票更依赖产品结构与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内容。损失计算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三十条还规定证券投资产品每个产品单独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应当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我买的是债券,不是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新规定不再将证券类型限定为股票,债券属于证券法第二条列举的证券类型,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过程中因虚假陈述受损的,适用本规定。

问:存托凭证、基金份额、资管产品也在范围内吗? 答:在。证券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这些品种原则上都落入适用范围。

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的私募产品能直接起诉索赔吗? 答: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但条文表述是「可参照适用」,与直接适用存在区别,具体处理需结合个案情况判断。

问:索赔的损失怎么算,不同品种算法一样吗? 答:计算框架一致,即以投资差额损失为限,并包含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但证券投资产品需每个产品单独计算,多个账户则合并、按成交时间排序。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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