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律师费由谁承担?败诉被告需赔合理费用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律师费原则上由委托的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在代表人诉讼中,若被告败诉,法院应当支持其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这一规则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二十五条,是投资者维权成本分担的重要依据。
普通诉讼中律师费的一般规则
在非代表人诉讼的普通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律师费通常由委托律师的投资者一方自行承担。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以「谁委托、谁负担」为原则,律师费不属于法定的诉讼费用范畴。
投资者实际可获赔的范围,依据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该条并未将律师费列入赔偿范围。
这意味着,单个投资者自行起诉时,即便胜诉,律师费一般需从获赔金额中自行支出,法院不会判令被告额外承担。
代表人诉讼中败诉被告需承担合理费用
代表人诉讼是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例外情形。法释〔2020〕5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适用的前提有三:第一,案件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第二,被告败诉;第三,代表人提出该项请求。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对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应予支持。
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并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则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注意,第二十五条的表述是「合理的」费用,并非全额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费用特殊安排
特别代表人诉讼在费用上有额外安排。依据法释〔2020〕5号第三十九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视情况决定。
该规定第四十条还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这降低了代表人推进诉讼的门槛。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不预交受理费、免担保的安排,针对的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担保,与第二十五条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分属不同事项,投资者不宜混同理解。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我不是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胜诉后能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吗? 答:一般不能。法释〔2020〕5号第二十五条的适用范围是代表人诉讼,普通单个诉讼中律师费通常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问:代表人诉讼中败诉被告承担的律师费是全额吗? 答:不是。条文表述为「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是否合理及具体金额由法院认定,并非按实际支出全额支持。
问: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先交案件受理费吗? 答:不需要预交。依据法释〔2020〕5号第三十九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问:被告部分败诉时,费用怎么处理? 答:第二十五条针对的是被告败诉情形。部分败诉时费用如何分担,需结合具体案情由法院认定,条文未作进一步细化。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