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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院怎么审虚假陈述案?三地判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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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正越来越多地由专门法院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已分别作出支持投资者的判决,专门化审判让裁判尺度更统一,但投资者仍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交易区间。

三家金融法院分别管哪里,为什么要有专门法院

结论是:金融法院的核心价值在于把专业性强的证券案件集中起来,由固定审判力量统一裁判尺度。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均已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覆盖上市公司股票、退市股、北交所股票等不同标的。

第一,管辖上,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相关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专门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审判上,专门法院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关键时点的认定更成体系。第三,效果上,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平行案件可以参照已有生效判决处理,宏达新材案即由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平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从判例看法院怎么算赔偿:系统性风险要扣,多段陈述要分开认

结论是:赔偿金额不是简单按亏损全额计算,法院会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亿阳信通案中,北京金融法院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决赔偿,这是系统性风险扣除的实证。

另一条实务规则是,当上市公司存在两段虚假陈述时,需要分别认定各自的揭露日,投资者对应不同区间主张权利。中毅达案即涉及两段虚假陈述的认定,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决定能否获赔的第一步。

退市、可转债、高管个人,这些情形法院也支持了

结论是:索赔范围不限于正常上市的股票。鼎龙文化案一审胜诉,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说明退市不阻断索赔;生物谷案一审胜诉,标的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辉丰转债案为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胜诉。

责任主体同样不限于上市公司本身。金力泰案中,被告为上市公司高管个人袁某、罗某,系投资者针对高管违背承诺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经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原告方获一审胜诉。

批量维权在实践中可行。蓝盾发展案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原告方340名投资者的索赔主张获法院支持;龙宇股份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赔偿多名投资者损失近百万。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索赔区间通常以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的交易为限,揭露日之后买入的投资者通常不属于适格原告,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公司已经退市了,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鼎龙文化案在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投资者仍获一审胜诉,退市本身不阻断民事索赔。

问:只买了可转债、没买股票,能索赔吗? 答:可以主张。辉丰转债案是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胜诉,说明索赔标的并不限于股票。

问:很多投资者一起告,法院会一起处理吗? 答:可以批量推进。蓝盾发展案中340名投资者的主张一并获成渝金融法院支持,龙宇股份案多名投资者获判赔偿。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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