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案件机制:示范判决如何带动同类索赔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结论先说:即使没有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登记,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另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并请求法院裁定直接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二十九条,该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这类单独推进的案件,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平行案件。
没参加权利人登记,还能用别人的生效判决吗
可以。法释〔2020〕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定中明确被告赔偿金额,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这条通道的前提是“符合权利人范围”。按第六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第七条要求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万一当时没赶上登记,第八条留了补充通道: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未参加登记并不等于放弃索赔,另行起诉时仍可主张适用已生效判决。
为什么会有示范效果:审理顺序有明确规则
因为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先行审理,同一违法事实下的同类案件中止等待,裁判尺度因此趋于统一。法释〔2020〕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其他基于同一证券违法事实发生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原则上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止审理。
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门槛并不高。第五条列出三项条件: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且符合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原告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等初步证据。
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是另一种参与方式,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按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一安排见于第三十九条。
平行案件已经落到判决上:几组真实结果
这套机制并非纸面设计,已有多起平行案件获得一审或二审支持。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宏达新材(002211)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请求。
阳光城(000671)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同样如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胜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潮能源(600777)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亦已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批量推进在数据上也是可行的。蓝盾发展案有340名投资者获得支持;龙宇股份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赔偿多名投资者损失近百万。需要提醒的是,赔偿金额通常会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确定,并非按主张金额全额支持。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没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登记,索赔是不是就作废了? 答:不是。按第二十九条,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生效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可裁定适用已生效判决。
问:搭车是不是就不用开庭、不用审查了? 答:仍要审查。法院会审查投资者的具体诉讼请求,裁定中明确被告赔偿金额,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问: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怎么理解? 答:按第三十四条,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问:平行案件会不会一直等下去? 答: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是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中止审理,待先行案件裁判后再继续推进。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