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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什么情况下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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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并非在任何虚假陈述案件中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为其设置了明确的免责路径。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中介机构若能证明自身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或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可被认定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梳理中介机构免责的具体标准。

“看门人”责任有边界:过错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而此处的过错仅指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过失。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明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两类:一是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二是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这意味着,中介机构只要没有故意造假,也没有严重违背行业基本的审慎标准,即便其出具的文件事后被发现存在瑕疵,也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责任在中介机构一方,而非由投资者举证其有过错。

保荐机构免责: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为核心证据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俗称“看门人”)的免责标准,规定在法释〔2022〕2号第十七条:其需提交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已审慎尽职调查,方可认定没有过错。具体而言,免责需同时满足两个层面的要求:第一,对无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与真实情况相符;第二,对有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经审慎核查排除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简言之,保荐机构不能仅以“相信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为由免责,其必须对无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独立核实,对有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这一标准与第十四条对董监高的要求一脉相承——仅以相信发行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为由主张没有过错的,法院不予支持。

会计师事务所免责:四类法定情形逐项对照

法释〔2022〕2号第十九条为会计师事务所列举了四类可以认定没有过错的具体情形,满足其一即可主张免责。第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错误的;第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保持必要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第三,已对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第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这四类情形的共同逻辑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已尽到与其专业地位相称的勤勉义务,错误的发生超出了其应有的发现能力。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例如,会计师不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负责,反之亦然。

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免责时,会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并结合核查验证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是否记录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会计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了,是不是就一定在民事赔偿中败诉? 答:不一定。行政处罚与民事过错认定是两套标准,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会独立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满足法释〔2022〕2号第十九条的免责情形。但需注意,自2022年1月22日起,投资者起诉不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中介机构若主张免责,仍需自行举证。

问:保荐机构说“发行人财务造假太隐蔽,我们没发现”,能免责吗? 答:不能仅凭此说法免责。根据第十七条,保荐机构必须提交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证明对无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已独立判断、对有专业意见的内容已审慎核查。若底稿缺失或核查流于形式,法院通常不会认定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问:会计师事务所依赖银行提供的虚假对账单导致审计失败,能免责吗? 答: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第十九条第二项即规定,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必要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可以认定没有过错。但前提是会计师已按执业准则执行了必要的函证等程序,不能是未做核查就轻信。

问:中介机构免责后,投资者还能向谁索赔? 答:投资者仍可向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等其他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法释〔2022〕2号第二十条支持投资者直接起诉组织、指使虚假陈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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