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中,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两种不同的集体维权路径,核心区别在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自己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适用“明示加入”规则;特别代表人诉讼则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代表人,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两者的法律依据、启动门槛和参与方式均有明确差异,投资者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
两类诉讼的法律依据与启动门槛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则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分点。
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原告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第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第三,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初步证据。特别代表人诉讼则要求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权利登记公告期间获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方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在管辖法院上,普通代表人诉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则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参与方式:一个“明示加入”,一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两类诉讼对投资者的参与机制设计截然相反,直接决定了投资者是否需要主动行动。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投资者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主动向法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投资者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遵循“一人一票”原则,每位代表人得票数须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代表人为二至五名;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可直接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由法院予以登记,无需投资者逐一报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但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按期登记的投资者,在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后,若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可申请裁定适用生效判决,无需重新审理。
费用与程序上的特殊安排
特别代表人在诉讼成本上享有明显优势: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可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普通代表人诉讼则无此类特殊安排,相关费用按一般诉讼规则处理。
在调解程序上,两类诉讼均允许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但须经法院初步审查并通知全体原告,异议原告可出席听证会或书面提交异议。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原告可在十日内提交退出调解申请,未提交视为接受。
在损失核定上,法院可依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这一规则对两类诉讼均适用。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不主动登记会怎样? 答:未在公告期间登记的投资者,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若始终未参加登记,在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后,仍可另行起诉并申请裁定适用生效判决,但需自行承担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问: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默示加入”是什么意思? 答:指投资者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无需主动办理任何手续。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实践中,康美药业案即采用该机制,数万名投资者因此自动纳入获赔范围。
问:两类诉讼的代表人有什么不同? 答: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自己推选或法院指定的二至五名自然人,需满足拥有相当比例利益诉求份额等条件;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其可在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特别授权后代表全体原告,且诉讼中因声明退出导致授权人数不足五十名的,不影响其代表人资格。
问: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适用于所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答:不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需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并取得授权,目前实践中仅适用于典型重大案件。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更广,只要满足十人以上原告、确定二至五名代表人等条件即可启动。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