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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如何自证无过错?法院看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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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必然担责,法律将过错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但想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仅靠一句“不知情”或“相信管理层”远远不够,法院会从岗位职责、信息渠道、核验措施等具体事实出发综合判断。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下称《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为投资者解读董监高的免责路径。

过错只认两种: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担责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仅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故意,即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二是重大过失,即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这意味着,董监高只有在“明知故犯”或“严重不负责”时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性的工作疏忽、轻微过失不构成索赔依据。这一限定对投资者而言意味着:起诉董监高个人,需要举证其行为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而非仅仅指出信息披露文件有假。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法释〔2003〕2号司法解释。

“不知情”“相信别人”不是免责理由,法院看四项实际履职情况

《规定》第十四条给出了法院审查董监高是否“没有过错”的具体标准,核心是看其是否真正尽到了与其职位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法院会综合以下四方面事实进行认定:第一,董监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例如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财务总监与普通董事的注意标准不同);第二,其在信息披露资料形成和发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第三,其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第四,其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该条同时明确列举了三种“说了也白说”的抗辩理由:仅以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董监高不能以“我是挂名的”“我不懂财务”“资料是下面报上来的”为由推卸责任。

实践中,这一条款意味着董监高若要免责,必须拿出“做了事”的证据——例如对异常财务数据提出过质疑、要求补充说明、聘请第三方核查等,而非被动签字。

书面异议并披露可以免责,但投了赞成票就难了

《规定》第十五条为董监高提供了一条明确的“安全通道”: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可以认定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有一个关键例外——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通俗地说,如果董监高在董事会审议含有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时,书面表示反对或保留意见,写明具体理由,并且该意见依法对外披露,那么即使后来证实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这位董监高也可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反之,如果会上投了赞成票,事后就不能再用“我曾提出异议”来免责。

这一规定鼓励董监高在决策现场“发声留痕”,而不是事后推脱。对于投资者而言,在索赔案件中,查阅上市公司公告中董监高的表决意见和异议声明,是判断其是否可能免责的重要线索。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董监高说“我不知情,都是财务部门做的”,能免责吗? 答:不能。根据《规定》第十四条,仅以相信发行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等理由主张没有过错的,法院不予支持。董监高须证明自己为核验信息采取了实际措施。

问:独立董事是否适用更宽松的免责标准? 答:是。《规定》第十六条对独立董事列举了五种可认定没有过错的情形,例如借助会计、法律等专业帮助仍未能发现问题,或在揭露日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

问:董监高在董事会上投了反对票并写了书面意见,还要赔偿吗? 答:一般不需要。依据《规定》第十五条,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可以认定主观上没有过错。但若投了赞成票,即使事后声称曾提异议,也不能免责。

问:投资者起诉董监高个人,需要证明其“故意”吗? 答:不需要证明到“故意”程度。根据《规定》第十三条,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类,投资者能证明董监高严重违反注意义务(重大过失)即可,但一般过失不构成索赔依据。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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