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要赔多少?康美案后新规划定免责边界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独立董事并非必然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买单”,2022年施行的新司法解释为其划定了明确的免责路径。康美药业案中,时任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引发市场对独董执业风险的广泛讨论;此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十六条,专门列举了独立董事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五种情形。本文结合该规定及康美药业案背景,为投资者解读独董责任的法律边界。
康美药业案:独董连带责任的标志性判决
康美药业案是中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案,直接推动了新司法解释对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细化。2021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在“默示加入”机制下代表数万名投资者获赔,上市公司赔偿24.59亿元,时任独立董事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之前,独立董事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被判担责的案例并不多见,康美案改变了这一认知。判决结果公布后,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一波独董辞职潮,足见其震慑效应。
需要说明的是,康美案判决作出于2021年,当时适用的仍是原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新规于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后,独立董事的责任认定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则。
新规第十六条:五种情形可认定独董没有过错
法释〔2022〕2号第十六条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具体的免责路径,核心逻辑是“在其专业范围内尽到勤勉义务即可”。该条规定,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没有过错:第一,在签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第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第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投赞成票的除外);第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判断并书面报告的;第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通俗地说,独董不需要是财务或法律专家,但如果发现问题后“装睡”或“沉默”,则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反之,若独董在职责范围内借助了专业帮助、及时提出异议并留痕,或明确发表了反对意见,法律上就倾向于认定其已尽到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第十四条同时规定,仅以“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等理由主张没有过错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独董不能以“我不懂”为由免责,但可以以“我请了专家也没发现”或“我提出了异议”为由抗辩。
此外,第十六条还明确,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该免责规定。这意味着一套统一的“勤勉尽责”标准同样适用于监事群体。
独董责任边界:故意与重大过失才担责
新规将董监高的过错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产生赔偿责任。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规定,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二是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这一限缩的意义在于,避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加过重负担而产生“寒蝉效应”。如果轻微的疏忽也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可能反而导致有能力的人不愿担任独立董事,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
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解独董责任边界有助于准确判断索赔对象的范围。实践中,独董是否担责、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最终取决于法院结合其工作岗位、职责、在信息披露文件形成和发布中的作用、取得和了解信息的渠道、为核验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第十四条)。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独立董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具体到个案中,独董是否担责、责任比例大小,法院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虚假陈述形成中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认定,不存在固定的赔偿比例。
问:独董在审议文件时投了赞成票,还能免责吗? 答:难度很大。法释〔2022〕2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均规定,董监高或独董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异议意见并依法披露的,可以认定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也就是说,投了赞成票又主张自己不知情,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问:独董以“我是兼职、不参与日常经营”为由抗辩,能免责吗? 答:不能单独作为免责理由。新规第十四条明确,仅以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等理由主张没有过错的,不予支持。独董需要证明自己实际采取了核验、质询、报告等积极措施。
问:投资者起诉时,可以把独立董事列为共同被告吗? 答:可以。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和法释〔2022〕2号均允许投资者将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列为共同被告。实践中,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鼎龙文化索赔案中,退市股投资者一审获判支持,说明即使公司退市或主要责任人偿付能力有限,投资者仍可通过诉讼锁定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