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组织造假谁来赔?可直接起诉追首恶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罚,投资者往往只盯着上市公司索赔,却忽略了真正的幕后主导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上市公司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他们追偿。这意味着,造假链条的"首恶"不再能躲在公司面纱之后。
追首恶条款:投资者可直接起诉控股股东和实控人
第二十条是2022年新规中专门针对财务造假幕后主使的条款,它给了投资者一条直接追责的路径。该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理解这一条,需要先厘清两个概念。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往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指使者,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投资者通常只起诉上市公司,导致真正的责任人未受到民事追责。
新规实施后,投资者在起诉时可以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被司法实务界概括为"追首恶",即追责对象从"公司"穿透至"幕后控制人"。
上市公司赔偿后可追偿:避免首恶逍遥法外
第二十条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追偿权: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上市公司本身是虚假陈述的载体,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最终的经济负担应当由真正组织、指使造假的控制人承担,而非由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包括受害的中小投资者)分担。
从责任体系看,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二条(帮凶责任)、第二十一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责任)共同构成了新规中"追首恶、打帮凶"的完整链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原告可以起诉要求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损失。
实践中,财务造假往往不是上市公司单打独斗,而是由控股股东统一指挥,供应商、客户、银行等外部主体配合造假,形成完整的造假链条。新规将责任主体从发行人扩展至控制人、交易对方和配合造假的外部主体,投资者可索赔的对象范围明显拓宽。
投资者索赔仍需满足法定条件
直接起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等于索赔门槛降低。投资者仍需证明自己符合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的全部构成要件:被告实施了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大性、投资者在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之后、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并因此遭受损失。
同时,前置程序已取消。根据新规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投资者起诉时需提交三类材料: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在诉讼时效方面,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都被起诉,投资者能拿双份赔偿吗? 答:不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第二十五条),各责任主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投资者获赔总额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起诉多个主体是为了增加获赔的保障,而非获得超额赔偿。
问:上市公司已经赔了钱,还能再告控股股东吗? 答:投资者不能再告,但上市公司可以。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其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这是上市公司向"首恶"转嫁责任的法定依据。
问:不知道谁是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怎么起诉? 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均须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者可从公开渠道获取。起诉时可将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各自的责任。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根据新规第十二条,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股价已反映相关利空信息,此后买入的投资者不属于法律上受虚假陈述误导的交易者。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