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行政处罚也能起诉索赔?2022年新规取消了前置程序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正式废除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起诉索赔不再以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为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只要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历漫长的等待周期。
前置程序取消:从"先处罚后起诉"到"直接起诉"
2003年施行的原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第六条要求投资者起诉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这导致大量案件因监管部门尚未作出处罚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新规第二条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新规第二条同时明确了起诉的法定条件: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三类证据材料。第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即投资者本人身份证明及证券账户信息);第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如公告、财报、报道等);第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如交割单、对账单)。
从举证逻辑上看,投资者需要证明两件事:一是被告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二是自己因此受到误导并遭受损失。相较于原解释要求以行政处罚为门槛,新规将起诉门槛降低为"初步证据",大大缩短了投资者启动维权的时间成本。
证监会协助机制:法院可调查取证,投资者举证压力减轻
取消前置程序后,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通过法院与证监会的协作机制得到缓解。根据配套通知(法〔2022〕23号),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中可向证监会调查收集证据,并可征求专业意见,这为投资者获取关键证据提供了司法层面的支持。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前置程序取消并不意味着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降低。新规第四条明确,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类型,且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投资者在收集证据时,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披露文件中是否存在财务数据不实、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大事件等情形。
此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随前置程序取消而调整。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实践中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信息公开之日原则上可推定为揭露日。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监管部门还在立案调查,没有出处罚决定,我能起诉吗? 答:可以。新规第二条已取消前置程序,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并提交身份证明、虚假陈述证据、交易凭证及损失证据三类材料,法院就应当受理,不得以未经行政处罚为由不予受理。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根据新规第十一条,交易因果关系成立须满足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的条件;揭露日之后买入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新规第十二条),不属于索赔范围。
问: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三类材料缺一不可:身份证明文件、虚假陈述实施证据(如虚假财报、公告)、交易凭证及损失计算依据(如证券交割单)。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交易凭证的完整性直接影响损失金额的核算。
问: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 答: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先日期为准(新规第三十二条)。对于2022年1月22日新规施行前已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施行日已超过3年或时效已届满/不足6个月的,自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6个月。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