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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是什么?四类行为与索赔门槛一次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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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通俗说就是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开披露的文件或言论中“说假话”“瞒真话”,导致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买卖股票并遭受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四条,虚假陈述主要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类,第五条又补充了“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2022年1月22日起,投资者起诉索赔不再需要等待监管部门先行处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类虚假陈述行为:定义、区别与通俗化例子

虚假陈述的认定核心在于“披露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该说的不说”,四类行为在表现形式和违法逻辑上各有不同。以下逐一拆解,并配以通俗化场景帮助理解。

第一,虚假记载:直接“无中生有”或“篡改数据”。司法解释原文指“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通俗讲,就是把亏损写成盈利、把1亿元收入写成10亿元,或者虚构客户、虚增资产。这类行为最常见于财务造假案件,是四类行为中性质最恶劣、投资者最容易识别的一类。

第二,误导性陈述:话只说一半,让人产生错误判断。司法解释定义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通俗例子:公司说“新产品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故意不提该产品尚需数年临床验证且大概率无法上市——字面没有假话,但整体信息会引导投资者高估公司价值。与虚假记载不同,误导性陈述的每句话可能都“属实”,组合起来却构成欺骗。

第三,重大遗漏:该披露的重大事项“闭口不提”。司法解释指“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通俗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挪用巨额资金,或公司已涉及重大诉讼可能赔偿数亿元,但年报中只字未提。重大遗漏与误导性陈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完全沉默,后者是说了但说不全、说不准。

第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了,但“方式或时间不对”。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通俗例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按规定应在会计期间结束后一定期限内预告,却拖延数月才披露;或先在某论坛透露重大利好,而非在指定媒体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此类行为若构成内幕交易,则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另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类行为的共同门槛:重大性、实施日与揭露日

并非所有信息披露瑕疵都能索赔,司法解释设置了“重大性”门槛,并围绕“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三个日期构建索赔框架。投资者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需重点核对这三个时间点与自身交易时间的关系。

关于重大性,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属于监管部门规章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的,即认定具有重大性;若被告能举证证明未导致证券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则可抗辩不具有重大性。通俗理解:只有影响股价、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虚假陈述,才可能获得赔偿。

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的认定规则,直接决定投资者是否在“可索赔区间”内交易。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在交易场所网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的,以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第八条规定,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或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除有相反证据外,应认定为揭露日。

投资者可索赔的典型情形是: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若在揭露日之后才买入,则交易因果关系一般不成立(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无法获赔。损失计算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准日为自揭露日起被影响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1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按此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没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能起诉索赔吗? 答:能。法释〔2022〕2号第二条已废除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投资者起诉时需提交身份证明、虚假陈述实施的相关证据、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等材料。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亏损了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揭露日意味着虚假陈述已为市场知悉,此后买入被认为是在知情状态下作出的投资决定。

问:公司只是“延迟披露”重大事项,没有造假,算虚假陈述吗? 答:可能算。司法解释第五条将未按规定期限、方式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的行为纳入虚假陈述范畴,若该未披露事项具有重大性并导致投资者损失,可依本规定主张赔偿。但需注意,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内幕交易,则按证券法第五十三条处理。

问:索赔的损失具体怎么算? 答: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二十五条)。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或基准价)之差乘以相应数量计算(第二十七条),计算时会扣除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第三十一条)。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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