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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索赔去哪个法院起诉?集中管辖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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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管辖法院并非任意选择,而是有明确的集中管辖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三条,此类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投资者通常需要到被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会城市中院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院起诉,而非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基层法院或任意中院。

为什么索赔案件要集中管辖?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集中管辖的核心目的,是让审理此类专业性较强的证券纠纷案件的经验集中在少数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法释〔2022〕2号于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其第三条将管辖法院限定为三类:第一类是发行人住所地的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类是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类是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如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

举例来说,如果被告上市公司注册在非省会的地级市,投资者不能直接去该地级市的中院起诉,而应去该公司所在省份的省会城市中院。如果上市公司注册在深圳、厦门、宁波等计划单列市,则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有金融法院的,相关案件由金融法院集中受理。

此外,第三条还规定了一个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后,确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缓解部分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但投资者起诉前需查询该省高院是否已有此类指定管辖安排。

前置程序取消后,管辖规则对投资者起诉的影响

自法释〔2022〕2号施行起,虚假陈述索赔不再以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为前提,投资者起诉的门槛明显降低,但管辖规则并未放宽。依据该规定第二条,原告起诉只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虚假陈述实施证据、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证据即可,人民法院不得仅以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认定为由不予受理。

管辖法院的确定与前置程序是否完成无关,只取决于发行人住所地。实践中,投资者在起诉前应首先确认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址,据此判断应向哪个中院递交材料。对于注册在直辖市(如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的上市公司,管辖法院即为该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对应的金融法院、专门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法释〔2022〕2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该规定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这意味着,无论是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还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管辖均适用同一规则。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县级市,我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应当去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非县级市或地级市的中院。例如,上市公司注册在江苏昆山(县级市),管辖法院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除非该省高院已报请最高法备案,指定了其他中院管辖。

问:我在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还能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依据法释〔2022〕2号第十二条,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实施的交易行为,被告可以此主张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换言之,只有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的投资者,才可能被认定其投资决策受到了虚假陈述的影响。

问:不知道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哪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官网或上市公司公告查询其注册地址。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发行人住所地为连接点,住所地一般指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地址。查询到注册地址后,再对照其所属省份的省会城市、是否为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即可判断对应的管辖法院。

问:多个投资者分别起诉,是否可以在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答:可以。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三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常见做法是在确定管辖法院后,协助符合条件投资者通过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方式集中维权,以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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