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600293)索赔专题
关于三峡新材索赔维权征集公告
起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三峡新材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起诉该公司的条件已具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即刻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征集条件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汇中“对账期间”应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2年4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4年1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案件事实
1、公司 2011 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 7,542.58 万元,公司实际亏损 6,989.59 万元,而公司年报披露当年盈利 552.99 万元,公司2011 年年报记载不实。
2、公司 2012 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 1,565.74 万元,公司实际亏损 1,903.52 万元,而公司年报披露当年亏损 337.78 万元,公司2012 年年报记载不实。
三峡新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情形。
详情可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
必读公告
- 监管措施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审计意见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 审计意见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 监管措施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监管措施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监管措施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