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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友利控股处罚“心太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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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友利控股处罚“心太软”

   

   近日,证监会对友利控股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友利控股因未及时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而构成虚假陈述,至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已可向友利控股索赔,可索赔投资者范围为“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7月30日买入友利控股(000584)且在2013年7月3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的索赔信息详见:友利控股(000584)索赔专题

 

  但问题并不随该行政处罚而尘埃落定。

 

  实际上,友利控股的违规行为远不止于此,根据2013年7月31日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友利控股共存在以下6大违规问题:

  1. 公司《章程》对董事长授权不规范 

  2. 公司未披露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3. 公司与关联方存在交换承兑汇票的行为,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5. 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代管账户行为 

  6. 对控股子公司管控存在缺陷 

 

  可以看出,仅在信息披露方面,友利控股就存在“未披露关联方”以及“未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两项违规行为。

  “未披露关联方”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似有所遗漏。

 

   除此之外,即便仅仅针对“未及时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这一事项而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待商榷。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友利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是单纯的交换、出售承兑汇票的行为,这其中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购销等交易关系,该等行为发生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背景下,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交易。

 

  未及时披露的无效交易,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信息披露的问题,证监会仅从“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角度进行处罚,有待商榷。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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