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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家公司高管现窗口期交易 律师称粗心大意非免责理由

发布时间:2022-10-28 16:44:06|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今年以来截至10月24日,两市共42家公司公告董监高出现“窗口期”交易,多家称因亲友或本人误操作,引发是否免责及违规的讨论。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三季报披露期内,仅三季报正式披露以来就有8家公司提及窗口期交易,多公司表示系董监高亲友或本人误操作。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介绍,根据《证券法》第186条,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只要存在限制期转让行为即触犯,不考察主观故意或过失,故“粗心大意”不能免责。若限制期交易构成内幕交易,受损投资者有权提起民事索赔。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1-10-25):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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