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律师评尔康制药一审:虚假陈述实施日及揭露日存瑕
发文时间:| 更新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尔康制药公告收到长沙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81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7030.6万元,仅2017年4月21日至11月23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获赔、赔付率约90%。新浪财经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年报虚增营收和净利,被证监会认定虚假记载;法院认为2015年造假占比微小不构成重大事件,以2017年4月21日为实施日、2017年11月23日自查报告日为揭露日。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是事实认定问题而非价值判断问题。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实施日应为2015年年报发布日即2016年4月6日;法院以造假占比较小为由否定自2016年4月6日起实施虚假陈述的事实,等于以价值判断认定事实,非常值得商榷。证监会是否处罚是判断重大性的重要标准,此违规披露是事实,事实认定中不存在法院主观判断空间。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新浪财经(2017-04-21):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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