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新利好:回购制度补短板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并征求意见,拟细化回购情形、建立库存股制度。媒体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9月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重点解决股份回购情形规定不足、库存股制度缺失等短板,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持有期限不超三年)。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回购数量和金额大幅增长。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表示,按照《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无论是否达到股本10%均需股东大会审议,目前的修改意见实质上是要求股东大会放权给管理层。由于股份回购提高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不损害在册股东权益,在一定范围内放权给管理层可行且必要;公司发生股价大幅波动时,管理层为提振股价可迅速决定回购,若必须提交股东大会会降低决策效率。这次修改意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延长了库存股持股时间,填补了现行公司法空白。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媒体(2018-01-01):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