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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适用范围应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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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行政和解制度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新举措的利弊,指出其虽提供民事赔偿外通道,但赔偿金确定及适用范围需细化,以防违规者以和代查。媒体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4年12月监管部门就行政和解征求意见,2015年2月颁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立案调查不满3个月的不受理和解申请,给证监会留3个月调查时间。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证券部主任)认为,规定听取投资者意见是一大进步,但行政和解金具体金额可由监管层和行政相对人两方拍板确认,若在金额确认时召开投资者听证会能更好保护权益。必须进一步明确行政和解适用范围;目前仅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应处罚,但虚假陈述等认定仍困难,不细化恐给违规上市公司留以和代查空间。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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