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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因虚假陈述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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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因2006年被立案调查的虚假陈述案历时近八年有了定论,被证监会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信息时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4年8月1日宝硕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4.37亿元、未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虚增利润、货币资金虚假记载等五大罪状,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60万元,对8名相关人员罚款3万至30万元。原大股东宝硕集团已破产,受处罚人员均已离职。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表示,60万元罚款已达顶格处罚力度,可见公司违法程度之严重;上市公司大股东虽变更,但法人主体未变,公司仍须承受处罚;凡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买入且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有权索赔;证监会立案调查时间过长,降低了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也不利于投资者索赔。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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