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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涉虚假陈述 受损股民集体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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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因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等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其行为被指构成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索赔。经济观察网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宁波富邦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7号),涉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0年度报告及2011年半年报信披违规等事项。公司2011年2月3日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其等借贷合同纠纷案传票,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低于39.2%,属重大诉讼,但宁波富邦直至2011年10月17日才发布公告披露该诉讼事实。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宁波富邦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披露中的延迟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则构成重大遗漏;根据《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证监会已做出处罚决定后索赔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且在该期间未全部清仓的投资者,均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必读公告

  • 会计差错更正宁波富邦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 监管措施宁波富邦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审计意见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 风险警示关于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审计意见关于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 审计意见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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