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方违规殃及深华发A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深华发A因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关联交易、重大资金往来及超额关联交易事项,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被罚款40万元。北京商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公司1月18日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9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年7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际购买中信信托产品后5亿元资金全部被控股股东武汉中恒全资子公司武汉新东方借走,贷款年利率12.86%、信托年化收益约12.34%;公司被罚40万元,实控人、董事长李中秋被罚25万元,董秘、财务总监等被罚3-8万元并警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未被处罚。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表示,根据证券法193条的规定,对于虚假陈述类型的证券违规行为,罚金顶格为60万元,而且处罚对象只能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该条款制定于2006年,已明显不合时宜。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北京商报(2014-12-26):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