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300138)收监管措施,事由为信披违规
发布时间:2026-08-14 18:58:35| 联系电话:13301915286晨光生物(证券代码:300138)于 2026年8月14日披露,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0号),因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本文梳理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并整理该股近3年监管记录与近期披露动态,供投资者关注。
一、晨光生物(300138)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晨光生物,证券代码:300138)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0号,公告编号:2026-086)。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36亿元,触及挂牌公司监管红线
本次事项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经查,2025年3月至4月,晨光生物收到新疆晟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生物)全资子公司图木舒克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喀什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邯郸晨光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合计1.36亿元拆借资金,于2025年5月归还上述拆借资金并支付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公司对晟源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晨光生物近3年监管记录与近一年披露动态
① 近3年监管记录: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026年8月14日,公司披露本次《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② 近12个月披露动态:2026年8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公告》;2026年8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6年7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及《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6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四、2025年拆借资金为何被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5年3月至4月,晨光生物收到晟源生物全资子公司合计1.36亿元拆借资金,于2025年5月归还上述拆借资金并支付利息。新疆证监局经查认定,上述事项构成公司对晟源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公司公告说明,晟源生物及其子公司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公司,穿透后公司持有其89.82%的股份;2025年3月至4月晟源生物向公司汇款1.36亿元,公司在核对往来款科目后发现,于5月将款项全部归还。上述资金拆借虽已归还,但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构成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触及挂牌公司资金监管红线。
五、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晨光生物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挂牌公司资金,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控股股东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法律评价
晨光生物作为晟源生物的控股股东(穿透后持股89.82%),占用挂牌公司晟源生物资金,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占用、转移挂牌公司资金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在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损害了挂牌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表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问题解答
晨光生物的违规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新疆证监局经查认定,2025年3月至4月公司收到晟源生物全资子公司合计1.36亿元拆借资金,2025年5月归还并支付利息,构成对晟源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晨光生物本次监管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作出,涉及的合规要求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投资者如何持续关注晨光生物事项进展?
公司后续整改及进展将通过法定披露平台持续公告;股东网(证券维权信息平台)亦持续整理该股相关监管信息与维权动态,投资者可关注。
本文内容基于公司公告及公开监管信息披露整理;事项后续进展由监管部门和司法程序依法认定,具体投资者权益以法院及监管机构正式认定为准。
备注:
- 如本文相关信息与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不符的,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为准。
- 本文部分背景信息整理自股东网(证券维权信息平台)及公开监管信息披露。
-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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