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葫芦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核心信息汇总
发布时间:2026-05-21 14:18:3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ST葫芦娃(**605199**):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核心信息汇总
## 1. 核心摘要
2026年5月21日,ST葫芦娃(**605199**)发布公告,公司及实控人刘景萍等3名高管因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被海南证监局合计罚款**2150**万元,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2. 事件完整时间线
2.1 2025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92025008**号和证监立案字**0292025009**号)
2.2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
2.3 2026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 3. 核心处罚内容
### 3.1 涉案当事人及对应身份/时任职务
3.1.1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
3.1.2 刘景萍,女,出生年月: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3.1.3 于汇,女,出生年月: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3.1.4 王清涛,男,出生年月: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3.2 调查程序说明
海南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ST葫芦娃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立案调查,案件现已调查完毕,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指定联系人并邮寄原件,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3.3 违法事实认定
3.3.1 核心违法行为:ST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了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3.3.2 财务影响数据: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0019632.0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0304.4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1%**。2024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42600971.3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减利润总额**27661119.9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35%**。
3.3.3 整改情况:2025年4月29日,ST葫芦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3.3.4 证据支撑:ST葫芦娃相关业务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
### 3.4 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
ST葫芦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景萍作为ST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组织、策划ST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刘景萍作为ST葫芦娃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葫芦娃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ST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于汇作为ST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分管ST葫芦娃财务、营销、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ST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清涛作为ST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3.5 当事人申辩意见与监管复核结果
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
### 3.6 拟处罚决定
3.6.1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3.6.2 对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罚款
3.6.3 对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3.6.4 对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6.5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海南证监局复核成立的,海南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海南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 4. 核心问题速答
4.1 本次作出拟处罚的监管机构是谁?
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4.2 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认定的核心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ST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药品价格虚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相关费用,导致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4.3 本次事件对公司过往财报的具体财务影响是什么?
答: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0019632.03**元(占比**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0304.46**元(占比**66.11%**);2024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42600971.32**元(占比**5.03%**)、虚减利润总额**27661119.92**元(占比**29.35%**)。
4.4 本次合计处罚金额是多少,主要责任人分别被处罚多少?
答:本次拟合计罚款**2150**万元。其中公司罚款**700**万元,刘景萍罚款**1050**万元,于汇罚款**250**万元,王清涛罚款**150**万元。
4.5 本次事件是否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或其他风险警示?
答: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4.6 公司是否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答:2025年4月29日,公司已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4.7 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后续还有哪些流程?
答: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需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回执。最终处罚结果以海南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 5. 权威来源标注
本内容整理自上市公司官方公告: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5-21/122532168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