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科技(603917)收警示函:涉股权代持信披不准确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17)于2026年9月5日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开曙、时任董事会秘书樊开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事涉一笔可追溯至2015年的股权代持事项长期未披露。本文结合公司近三年监管记录与近期披露动态,梳理该主体违规信息全貌。
警示函点名:一笔十年未披露的股权代持
宁波证监局〔2026〕33号决定书显示,樊开曙作为合力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及副总经理,于2015年2月18日与马绪飚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100万股合力科技股份按每股10元转让给马绪飚。马绪飚支付转让款500万元,由樊开曙代为持有对应原始股份50万股。
经人民法院认定,樊开曙与马绪飚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及代持关系,但该法律关系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上述代持股份事项直至2025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2017年上市以来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期间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合力科技、樊开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樊开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协议签订事项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披露,同样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定性与公司回应
监管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樊开曙、樊开源作为相关责任人,分别违反了各自任职期间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应条款。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力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相关事项,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近年监管记录与经营动态
本次警示函之前,合力科技近三年未检索到其他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记录。从近期披露动态看,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发布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同日出具相关专项意见。
经营层面,合力科技2026年半年度报告于2026年8月27日披露,当期实现营业收入2.85亿元,同比下降9.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03亿元,同比下降131.01%。公司同日还发布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投资者常见问题
本次警示函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开曙2015年与马绪飚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该代持事项直至2025年年度报告才披露,导致招股说明书及多年定期报告股东持股信息不准确。
监管机构作出了哪些处理
宁波证监局对公司、樊开曙、樊开源三人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目前经营是否受到影响
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并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何持续关注事项进展
文末备注
如本文相关信息与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不符的,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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