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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润3(400265)原高管收刑事判决书:涉违规披露与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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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富润3,证券代码:400265)2026年9月7日公告披露,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有归、付海鹏、钱安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6)浙06刑初7号),三人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综合梳理本次刑事判决详情及该公司近年来的监管动态,供投资者了解该主体违规信息全貌。

刑事判决落地:三名原高管获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26年9月4日收到判决书。判决认定,江有归、付海鹏、钱安三名原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内幕交易罪。

判决结果显示:江有归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付海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8万元(其中18万元已由此前行政处罚罚款折抵);钱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判决同时继续向江有归、钱安追缴违法所得1,000万元,发还泰一通信。

公司未被列为被告单位,未被判处刑罚。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无法确认上述人员是否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亦未收到关于判决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违规事实回溯:虚增营收超7亿元

判决书查明的主要违规事实集中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合计人民币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人民币715,512,264.14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的69.05%。江有归、付海鹏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泰一指尚主要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安作为泰一指尚财务总监,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2021年2月,江有归、钱安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业务方式将泰一通信账户资金1,0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构成职务侵占。付海鹏另于2023年4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公司股票285,200股,成交金额1,486,696元,避损金额487,856.07元,构成内幕交易。

公司回应与后续影响

公司表示,江有归、付海鹏、钱安当前均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已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2024〕19号、〔2024〕20号)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判决未对公司判处罚金,追缴款项发还泰一通信后的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常见问题

本次判决涉及的违规行为有哪些法律定性?

判决认定江有归、钱安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付海鹏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均系刑事犯罪。

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

公司未被列为被告单位,未被判处刑罚。判决追缴的违法所得1,000万元将发还泰一通信。

如何持续关注事项进展?

可关注公司在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公告,后续监管及司法信息将持续跟进整理。事项后续进展由监管部门和司法程序依法认定,具体投资者权益以法院及监管机构正式认定为准。

文末备注

如本文相关信息与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不符的,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为准。

本文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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