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5月19日电 (胡伟)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5月17日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虚构利润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给予罚款和警告的处罚。有律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南纺股份或将和长油一样面临退市的巨大风险。

南纺股份自2006年起连续5年虚构利润,2006年~2010年分别虚构利润为3109万元、4223万元、1.52亿元、6053万元以及5864.12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151.22%、962.40%、382.43%和5590.73%。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利润分别为负668.65万元、负1430.59万元、负13620.47万元、负4470.40万元和负5969.01万元。统计显示,从2006年至2010年这五年的财务数据里,南纺股份一共合计虚构了3.44亿元利润。

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前董事长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其行政处罚。

不少声音质疑证监会对南纺的处罚过低,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证券法193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政法律责任中的罚金以60万为限,这是南纺股份造假3.44亿元而其罚金仅为50万元的原因。”王智斌还表示,该条款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除了行政责任之外,投资者应积极行动起来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责任,巨额的民事赔偿是震慑造假行为的有力武器。

王智斌还指出,“2013年度南纺股份时盈利的,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剔除虚构利润后的追溯调整,极有可能会导致2013年度‘扭盈为亏’,南纺股份将和长油一样面临退市的巨大风险,问题不可谓不严重。”同时指出,“时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时任独立董事难辞其咎,证监会应该一查到底,彻查南纺股份可以顺利地连续5年大规模造假的真正原因。”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吴立骏称,南纺股份因财务造假事实成立,且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已经给投资者带来了重大损失,因此投资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索赔,且索赔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据王智斌律师介绍,凡是在2007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2日买入南纺股份且未在此期间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都可以向南纺股份进行索赔。本案诉讼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南纺股份虚构利润一事,人民网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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