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网(记者陶炜)股民诉南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于昨日下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自全国各地的10名投资者委托4名律师向南纺股份进行索赔,还有1名投资者未委托律师自行前来索赔,总索赔额度约百万元。庭审中,尽管未对违法事实进行否认,但南纺股份从损失计算基准日认定,投资者资格认定等方面对投资者的索赔要求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质疑。

  2014年5月17日,南纺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2号)。经证监会查明,南纺股份在2006年-2010年期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如果扣除这五年虚增的利润,南纺股份已连续五年亏损,早就应该退市。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处以50万元罚款,并处罚了其他有责高管。在此之后,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就进入了司法索赔的程序。

  本次案件是在南京中院的第十六法庭开庭,从下午两点持续到下午六点以后。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臧小丽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上海东方剑桥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代表投资者轮流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之后,南纺股份的代表与各位律师进行了辩论。

  本次开庭中,投资者方的各位律师观点大致相同。他们认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明文规定,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南纺股份方面的代理律师并未否认违法的事实,但对诸多索赔细节问题进行了非常细致地质疑。例如在基准日的认定问题上,南纺股份代理律师表示由于无法确认南纺股份违法被揭露后是否有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也就无法确定违法被揭露后股票完全流通一轮后的时间,因此不能使用原告方主张的2012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因为10月31日只是违法被揭露后换手率达到100%的时点。他们主张2012年的5月21日为损失计算基准日,这将导致投资者少获赔不少钱。南纺股份还表示,损赔额度应考虑系统性风险,例如可考虑将索赔额下降25%。此外,在投资者证明文件上的涂痕,印章位置等多个问题上,南纺股份方面都进行了质疑。案件的审理时长超出了律师的想象,王智斌律师和吴立骏律师分别订了当晚六点和七点的火车票,均无法赶上。

  法院当庭并未进行宣判,后续仍将继续审理。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1016/093420554756.s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南纺股份(600250)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