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宋戈

  南纺股份2006年~2010年连续5年财务造假,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虽然符合追究刑责标准,但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目前仅受到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为财务报告背书5年的审计机构立信永华及签字注会仍“安然无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之低,令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

  有报道指出,公司原董事长单晓钟等6名高管人员,私设、侵吞公司“小金库”2亿多元,去年曾被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被法院判刑,但前述罪名中并未包括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在A股上市公司中,连续多年、大规模财务造假的案例,过去的执法效果如何?呈现出何种趋势?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行了梳理。

  国企上市公司近十年造假第一股——南纺股份(600250,收盘价5.54元)的财务舞弊案件仍在发酵。

  前日(5月20日),上证所已向南纺股份发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2006年至2010年间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以及信息披露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股民索赔等诉讼情况,并对未来可能面对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3年《南京日报》曾报道,审计发现,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原副总经理刘盛宁、原财务总监丁杰等6名高管人员,私设“小金库”2亿多元,大部分资金被高管侵吞、私分。2013年5月,六合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单晓钟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2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被判刑或处理。

  南纺股份连续5年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微博]定性,相关责任人未来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也对记者表示,“财务造假有刑事认定,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漏罪会被单独起诉直至判决,执行方式会与之前的判决结果合并执行。”

  南纺股份国资屡遭“虫蛀”/

  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或仅是“冰山一角”。2012年,一份来自南京市审计局的《2012年第1号: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1至2010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报告明确提及,南纺股份管理层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和浪费。

  该报告称,南纺股份通过2004年、2006年和2009年三次股权转让,将其2001年发起设立并控股的南京朗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置业)的股权从85%降至21%,按2007年~2009年南京朗诗置业的净利润5亿元计算,南纺股份应获取的投资收益2.09亿元流入民企;南纺股份通过将其实质持有的南京鼎重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5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田明的方式,使国资对优质资产的国有控股权旁落。

  另外,在资产收购方面,南纺股份收购南泰国展本息已投入高达10亿元,至2010年末,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827.50万元的投资收益;南纺股份采用收购部分资产的方式投资新疆南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南泰),由于没有严格控制收购风险,新疆南泰已资不抵债,其占用南纺股份资金2912.29万元也将形成损失。

  截至2010年末,新加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生,原南纺股份副总)长期占用南纺股份资金3959.77万元;澳大利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原南纺股份副总)长期占用南纺股份资金3522.79万元。

  原董事长单晓钟被判刑13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证监会调查南纺股份始于2012年,但更早之前,已有部分高管辞职。

  2011年1月,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及董事赵万龙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单晓钟提及“由于退休年龄已过”,申请辞去南纺股份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年7月8日,前财务总监丁杰和原副总经理刘盛宁也提交辞职报告。辞职4天后,南纺股份公告称,丁杰及刘盛宁,就单晓钟的离任审计工作接受了相关部门的调查。

  南纺股份的公告到这里戛然而止,前高管遭遇调查以后,就再也没有了下文。

  2012年,上证所公开谴责南纺股份,上证所认定,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单晓钟、前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胜宁三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认定三人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职务。

  《南京日报》2013年的一则报道吸引了记者的注意。该报道显示,审计发现,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原副总经理刘盛宁、原财务总监丁杰等6名高管人员,私设“小金库”2亿多元,大部分资金被高管侵吞、私分。2013年5月,六合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单晓钟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2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被判刑或处理。

  财务造假责任人可追究刑责/

  首先是此次证监会提到的财务造假是否也会追究刑责?另外,前高管被判刑,上市公司是否应该及时公告?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法上对应的罪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目前尚不清楚证监会是否将该案件移送司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也对记者表示,财务造假有刑事认定,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漏罪就是当时没有查清楚的犯罪,那么,漏罪会被单独起诉直至判决,执行方式会与之前的判决结果合并执行,执行的时候会考虑到之前判罚的情况,然后再考虑合并执行的时间。

  另外,对于公司是否应披露的问题,王智斌律师对记者提及,虽然高管离职,但是高管的犯罪事实还是与公司有关系的,还是应该及时把后续结果及时披露,但是这其中也可能出现公司并不能及时知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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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鲜见刑事追责

  每经记者王一鸣

  近十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并且,不少案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尚无从查证。

  “对于系列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多数财务造假案件均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公众应有知情权。”多位受访的市场观察人士向记者表示。

  “我国证券市场对于违法违规的查处过于倚重行政处罚,刑事问责的频度和力度都不大……”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今年出版的《法治蓝皮书(2014)》指出,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从责任设定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碍和结构性的缺失,应当构建以法律责任为表现形式的最为适当的法律防范与制裁机制。蓝皮书认为,在成熟市场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足鼎立”,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法律责任制度的三大支柱。

  追究造假刑责比较罕见/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前资本大鳄顾雏军曾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外,近十年来,A股已上市企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而遭刑事问责的并不多见。

  一个广受争议的案例是,紫光古汉(12.95,0.00,0.00%)在遭证监会历经三年多的立案稽查后,2013年3月承认连续四年业绩造假。公司在2005年~2008年间存在重大业绩虚构和信披违规的情况,4年累计涉及造假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此外,期间共有高达5174万元资金未在报表中反映。

  从公告信息及其相关财务数据对比中发现,如果剔除虚增利润,紫光古汉2005年和2006年的实际经营状况应为亏损。公告显示,2005年紫光古汉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29万元,而虚增净利润达3750万元;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64.18万元,而虚增净利润为676万元。

  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紫光古汉的造假情节符合“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情形,应该追究刑责”。不过,截至目前,除去年3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警告,3万元~50万元罚款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开通报的渠道中,均未核实到该案是否已移送司法机关,在移送司法后是否立案的信息。

  更重要的是,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这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财务造假行为,因“刑法追诉时效”面临过期,最后可逃脱“刑事责任”?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相关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以紫光古汉为例,追诉期限应为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2009年(披露完2008年年报)起5年,即至2014年,该案看起来已临近追诉期限。但也可能存在如下情况:除了未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还可能是证监会前几年在立案稽查时,便已移交公安机关,但未被立案,或者公安立案调查,尚无结果。外界看到的则是,上市公司仅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情况。王智斌强调,如果在追诉期限内被立案了,就不存在过期。

  是否立案等信息尚不透明/

  另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2011年证监会认定,银河科技2004年~2005年合计虚增销售收入2.14亿元,利润约7726万元(按当年财报测算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此外,2004年银河科技未经披露向关联方划款累计达5.44亿元。彼时,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该案早已过了刑法追诉时效,但在追诉期限内,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等情况却无从查证。

  再看南纺股份一案,尚处于刑法追诉时效内,同样地,对于是否移交公安机关、以及立案等情况,信息亦处于不透明状态。

  “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投资者应有知情权。”多位受访的市场观察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大规模财务造假,最后只获得最高6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任人刑事上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却还难见及时跟进。”国内一位上市公司高层如是感慨。

  他指出,相比之下,美国的《SOX法案》强化了上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公司高管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获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等。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在十年前,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刑事追责效率反而相对更高。

  十年前,同为国企的“东方电子”因财务造假而震惊全国,且相关责任人在两年后即获刑责。2003年,法院审理查明,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秘高峰等,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制造了“股市神话”,给最后“接棒”的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书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经修改后,该罪更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庭判处隋元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高峰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方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与之类似的还有银广夏财务造假案,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约7.72亿元。2003年9月1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

  法院还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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