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造假为何屡禁不止?造假成本太低,恐怕是罪魁祸首。在这方面,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案例堪称经典,因此引发市场强烈关注。
2014年5月16日晚,南纺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2006年至2010年南纺股份虚构利润分别达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和5864.12万元,5年来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4亿元。如果扣除虚构利润,2006年-2010年南纺股份实际上处于利润亏损状态。
但是,南纺股份受到的处罚却很轻。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前董事长单晓钟、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等12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政法律责任中的罚金以60万为限,这是南纺股份造假3.44亿元而其罚金仅为50万元的原因。
“现在是到了修改证券法193条的时候了,该条款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王智斌表示。
除了行政责任之外,王智斌认为,投资者应积极行动起来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责任,巨额的民事赔偿是震慑造假行为的有力武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证监会认定的事实,2007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2日买入南纺股份且未在此期间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其损失与南纺股份的造假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部分投资者可以向南纺股份进行索赔。
而且,王智斌还认为必须追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的责任。“南纺股份连续5年大规模虚构利润,而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5年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外部审计和时任独立董事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我们认为,时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时任独立董事难辞其咎,证监会应该一查到底,彻查南纺股份可以顺利地连续5年大规模造假的真正原因。”
此外,“连续4年亏损”就应退市的规定也要修改。“2013年度南纺股份是盈利的,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剔除虚构利润后的追溯调整,极有可能会导致2013年度‘扭盈为亏’,南纺股份将和长油一样面临退市的巨大风险,问题不可谓不严重。我们认为,退市新规中‘连续4年亏损’即应退市的规定,应把追溯调整导致的亏损排除在外,否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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