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晚间,深交所发布公告,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联讯”)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公告,海联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根据海联讯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和201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3-023、2014-020),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存在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以及营业收入确认和费用分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调整后,公司累计调减营业收入52,220,000元,调减净利润59,469,078.92元,调增负债147,005,856.07元。其中,2011年财务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7,960,000元,调减净利润43,573,344.08元,调增负债147,005,856.07元,分别占调整后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11.96%、227.43%和63.91%。公司调整后的2011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负债数额分别为3.17亿元、1,915.9万元和2.3亿元,与公司2012年4月11日和2013年4月27日披露的2011年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深交所指出,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5.1.1条、第5.1.4条的相关规定。海联讯董事长章锋、董事孔飙、董事兼总经理邢文飚,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苏红宇、时任董事罗力、时任独立董事郭志忠、肖逸、王德保,时任监事会主席胡婉蓉、时任监事林夏、周建中,副总经理刘宝峰、廖晓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德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9条、第5.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韩长风和霍永涛作为海联讯时任保荐代表人在2011年11月21日出具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和2012年4月11日出具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中,均未提及公司在虚假记载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

  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李洪、刘涛(财苑)在担任海联讯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期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方面表示,对海联讯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章锋、董事孔飙、董事兼总经理邢文飚,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苏红宇、时任董事罗力、时任独立董事郭志忠、肖逸、王德保,时任监事会主席胡婉蓉、时任监事林夏、周建中,副总经理刘宝峰、廖晓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德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保荐代表人韩长风、霍永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时任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联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海联讯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和201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3-023、2014-020),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存在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以及营业收入确认和费用分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调整后,公司累计调减营业收入52,220,000元,调减净利润59,469,078.92元,调增负债147,005,856.07元。其中,2011年财务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7,960,000元,调减净利润43,573,344.08元,调增负债147,005,856.07元,分别占调整后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11.96%、227.43%和63.91%。公司调整后的2011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负债数额分别为3.17亿元、1,915.9万元和2.3亿元,与公司2012年4月11日和2013年4月27日披露的2011年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5.1.1条、第5.1.4条的相关规定。

  海联讯董事长章锋、董事孔飙、董事兼总经理邢文飚,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苏红宇、时任董事罗力、时任独立董事郭志忠、肖逸、王德保,时任监事会主席胡婉蓉、时任监事林夏、周建中,副总经理刘宝峰、廖晓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德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9条、第5.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韩长风和霍永涛作为海联讯时任保荐代表人在2011年11月21日出具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和2012年4月11日出具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中,均未提及公司在虚假记载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

  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李洪、刘涛在担任海联讯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期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第16.5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等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章锋、董事孔飙、董事兼总经理邢文飚,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苏红宇、时任董事罗力、时任独立董事郭志忠、肖逸、王德保,时任监事会主席胡婉蓉、时任监事林夏、周建中,副总经理刘宝峰、廖晓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德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保荐代表人韩长风、霍永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时任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1021/1738206001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