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友利控股(000584)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起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友利控股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起诉该公司的条件已具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即刻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征集条件
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30日买入友利控股(000584)且在2013年7月3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前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3年4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10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违规事实
2014年6月28日,友利控股(000584)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友利控股因2012年未披露友利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有限公司)与友利控股的关联方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交换承兑汇票1650.83万元,出售承兑汇票给双良锅炉6801.46万元,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而遭证监局处罚,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2012年,友利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氨纶)与友利控股的关联方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锅炉)交换承兑汇票1650.83万元,出售承兑汇票给双良锅炉6801.46万元,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共计8452.29万元,占友利控股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值(165290.07万元)的5.11%。对上述关联交易,友利控股没有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之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际上,友利控股的违规行为远不止于此,根据2013年7月31日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友利控股共存在以下6大违规问题:
1. 公司《章程》对董事长授权不规范
2. 公司未披露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3. 公司与关联方存在交换承兑汇票的行为,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5. 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代管账户行为
6. 对控股子公司管控存在缺陷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