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友利控股处罚“心太软”

   

   近日,证监会对友利控股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友利控股因未及时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而构成虚假陈述,至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已可向友利控股索赔,可索赔投资者范围为“2013427日至2013730日买入友利控股(000584)且在201373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的索赔信息详见:友利控股(000584)索赔专题

 

  但问题并不随该行政处罚而尘埃落定。

 

  实际上,友利控股的违规行为远不止于此,根据2013731日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友利控股共存在以下6大违规问题:

  1. 公司《章程》对董事长授权不规范 

  2. 公司未披露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3. 公司与关联方存在交换承兑汇票的行为,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5. 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代管账户行为 

  6. 对控股子公司管控存在缺陷 

 

  可以看出,仅在信息披露方面,友利控股就存在未披露关联方以及未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两项违规行为。

  “未披露关联方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似有所遗漏。

 

   除此之外,即便仅仅针对未及时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这一事项而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待商榷。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友利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是单纯的交换、出售承兑汇票的行为,这其中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购销等交易关系,该等行为发生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背景下,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交易。

 

  未及时披露的无效交易,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信息披露的问题,证监会仅从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角度进行处罚,有待商榷。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