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索赔友利控股于南京获胜

  先期受理的成都中院未见行动

  财信网(记者 陶炜)2016年3月23日,首例成功向友利控股(000584)索赔的案例出现了。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名向友利控股进行索赔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其获偿比例达到七成。值得关注之处在于,目前向友利控股索赔的案件正同时在南京中院和成都中院审理,先受理案件的成都中院目前尚未行动,后受理案件的南京中院已经做出了一审判决。

  南京中院做出胜诉判据

  2014年6月28日,友利控股发布公告,收到四川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部门查明,友利控股在2012年年报中,隐瞒了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之间8452.29万元的关联交易。由于这一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公司与相关责任人遭到了处罚。因此,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买入友利控股且在2013年7月3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从2014年6月28日起拥有了为期两年向友利控股索赔的资格。

  在友利控股受到处罚之后,公司将注册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变更至江苏省江阴市,因此该案出现了证券索赔史上罕见的一幕——成都中院与南京中院都有审理这个案子。之前向友利控股索赔的投资者把诉状递到了成都中院,而注册地变更之后提出索赔的投资者把诉状递到了南京中院。

  3月23日,后立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作出判决,判定投资者胜诉。与投资者提出的索赔金额相比,法院最终判定的投资者获赔金额占其索赔额的七成左右。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友利控股隐瞒了其与关联方高达8452.29万元的关联交易,已构成虚假陈述,凡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买入友利控股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均为受其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投资者,只要投资者在2013年10月11日前存在账面亏损的,均可向友利控股提起索赔诉讼,投资者现在不持有该股票或者现在实现了账面盈利,均不影响索赔资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

  成都中院尚未见行动

  不过,在去年7月份就已经对友利控股索赔立案的成都中院,其进度远远落后于南京中院。

大众维权易”栏目此前报道,在友利控股因虚假陈述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13个月后,投资者向友利控股索赔的行动终于得到成都中院的立案。友利控股去年7月公告称,已经收到成都中院发来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该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马喜斌、陈光华、汪小英、谢作光4人以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4人索赔总金额为158.71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首批提起诉讼的四名股东中,有一名投资者是通过“大众维权易”栏目报名参与的。

  然而时至今日,在成都中院审理的友利控股索赔案,尚未见到审理结果。

  “我们预计成都方面的案件将在2016年内开庭审理,由于南京方面已作出判决,预计投资者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案件获胜概率非常高。”王智斌认为。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无论在成都还是南京起诉,本案的诉讼时效均将于2016年6月27日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抓紧时间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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