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完成最低限额1/30!哈工智能回购“食言”收监管函
本报记者 李亚男
由于未按计划回购股份触及违规,11月7日,哈工智能收到了深交所监管函。
深交所表示,公司未达到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且回购延期实施后依然未能完成回购计划,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7.7.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四条的规定。
未按计划完成回购
公告显示,2021年4月25日,哈工智能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称公司拟以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通过集中竞价回购不少于248.13万股、不超过496.27万股的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22年3月11日,哈工智能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称公司拟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6个月,延长至2022年10月24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但10月25日晚间,哈工智能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10月24日收盘,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7.34万股,支付总金额约为99.95万元,未能完成本次回购计划。
记者注意到,哈工智能于2021年9月27日进行首次回购,首次回购股份13.49万股,支付金额为77.71万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哈工智能已累计回购股份17.34万股,支付总金额为99.95万元,即2022年以来,哈工智能未回购任何股份。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回购计划应视为公司做出的公开承诺。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如期执行回购计划的,应视为该上市公司违背公开承诺,此时,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该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短期流动性紧张
延期6个月哈工智能仍未完成回购事项,并且仅完成了最低限额的三十分之一。对于未能达到回购资金总额下限的原因,哈工智能方面则称,本次实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经营性资金回笼和子公司股权出售款等。受封控影响,原计划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主要用于封控期间公司日常运营支出,公司可自由动用货币资金减少。一系列外部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安排与预期的差异导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未能达到下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实际回购股份金额未能达到回购方案计划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深表歉意。
从最新的三季度报数据来看,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9915.22万元,而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约3.24亿元。
“从截至三季度末的财务数据来看,公司短期流动性紧张,用于执行回购计划的资金十分有限。”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上市公司出现这种行为,一方面是失信,这不利于企业投资人信誉的建立;另一方面可以看作对公司未来失去信心的表现。”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回购股份是向市场注入信心的过程,上市公司未能按计划回购股份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
“如果公司能够自圆其说,证明上市公司没有能力履行,或者上市公司履行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则认为可以豁免回购。但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则高管和相关董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盘和林说道。
(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