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案首批顺利结案

 

  昨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投资者诉华鑫股份原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一案,原告方大获全胜。

  该案中,原告的诉请近乎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不同之处在于两方面,一是由于“四舍五入”的处理方式不同,导致诉请金额与判决金额存在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细微差异,二是我们在诉请中列出了具体的利息损失,而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但只给出了利息的计算方法,而未计算出具体的金额。

  除上述两点细微之处外,可以说,原告诉请得到了法院的全面支持,投资者可谓大获全胜。

  回望该首批案件的“斗争”历程,我们感慨颇多。

  首先,该案是第二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但却是第一例作出支持投资者一审判决的案例。

  一般的虚假陈述案件,责任主体是上市公司,在本案之前,我们代理的投资者诉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一案,是投资者诉股东虚假陈述第一案,该第一案的审理一波三折,先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后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至今该案仍然处于发回重审的程序中。

  本案虽然起诉在后,却率先取得了支持投资者的一审判决,该案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警示作用完全不亚于第一案,该案的判决书第一次明确指出,不仅仅是上市公司不能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虚假陈述的,一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本案可谓意义深远。

  其次,本案也是第一例被告同意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之后又无故反悔的案例。

  众多案件中,原被告死磕到底的比比皆是,原被告和解的也处处可见,唯独签署了和解协议之后被告又无故不予履行的案例,非常鲜见。

  虚假陈述的责任尚未了结,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在诉讼中再次毫无理由地“愚弄”投资者,从这个角度而言,本案又是第一案。我们只能揣测,被告对其作为股东身份承担责任非常纠结,该赔还是不该赔?它一直在犹豫。

  好在,如今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诉请,否则,我们都无法对首批已签署和解协议的投资者交代。

  第三,本案是近年来少见的一年内审结并且全面支持原告诉请的案件。

  佛山照明案,我们代理了500余人,自20134月首批立案以来,直至201479日方才对首批案件第一次开庭,判决更是遥遥无期。

  宝安地产案,自20134月份首批完成立案以来,至今已近一年半时间,尚未开庭审理。

  美达股份案,20137月立案,至今一年有余,尚未开庭审理。

  山东京博案,2012年立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今仍无结论。

  以往证券类案件周期比较长,这是客观事实,也是我们和投资者最无奈之处。

  通过对比以上案例,本案这种高效结案并且全面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如一缕清风、沁人心脾,这股春风和习李新政、肖钢新政、司法改革有没有关系,我们不得而知,对我们基层维权律师和奋战在投资一线的投资者而言,和谁有关系不重要,重要的是这股春风曾经来过,这将使我们更有信心去迎接春满大地那一刻。

  最后,本案中法院完全支持了我们对于揭露日认定的创新观点,令人欣慰。

  揭露日的认定,历来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该案中,我们的创新之处在于,我们没有根据传统做法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之日作为揭露日,也没有按照既有惯例将媒体报道之日作为揭露日,而是根据证券欺诈理论的原理提出揭露日认定的全新观点。

  最终,我们这种比较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全面支持,而我们的创新观点,使投资者比传统方法获得了更多赔偿。

  该案再次说明,哪怕有再多的类似案例和潜规则,只要道理充分,法院也是可以讲道理的地方。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 律师

                                             201486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华鑫股份(600621)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