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纺股份(600250)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 2015年5月,第二批案件开庭,庭审顺利,未当庭宣判。

           2016年2月,最新一批判决已作出,投资者已胜诉。


历史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4年6月,首批案件立案材料提交至法院,获得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

    2.收到首批开庭传票,将于10月15日开庭。

    3.2014年10月,首批案件开庭,庭审顺利,未当庭宣判。

    4.2015年4月,第一批已顺利结案。

    5.2015年5月,第二批案件开庭,庭审顺利,未当庭宣判。

    6.2016年2月,最新一批判决已作出,投资者已胜诉。

    7.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征集条件

  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买入南纺股份(600250)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不同于上述征集区间,对账期间应为: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11月30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2年11月30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2012年3月27日,南纺股份(600250)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2012调查通字1234号):2014年5月17日,南纺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2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规事实如下:

1、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2,440.50万元(南纺股份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将其调整为1,902.44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3,109.15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6年利润为-668.65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
2、南纺股份2007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2,792.74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4,223.33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7年利润为-1,430.59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51.22%。
3、南纺股份2008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1,579.36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8年利润为-13,620.47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962.40%。
4、南纺股份2009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1,582.78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6,053.18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9年利润为-4,470.40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382.43%。
5、南纺股份2010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104.89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5,864.12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9年利润为-5,969.01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5,590.73%。

   南纺股份连续5年肆无忌惮地财务造假,令人发指,受害股民不计其数,我们呼吁受损股民团结起来,向南纺股份追讨损失。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南纺虚构利润或似长油面退市风险

   2.《公司直击》南纺股份造假五年罚款50万元 

   3.南纺股份财务造假仅罚50万律师呼吁修改证券法

   4.退市、国企,舆情关键词解析南纺股份造假案 

   5.上交所向南纺股份发出问询函

   6.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开庭索赔细节遭多处质疑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索赔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