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莲花味精(600186)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2015年1月13日首批案件开庭审理,虽然莲花味精方面提出诸多抗辩理由,但该等理由均在我方预料之中,庭审顺利,暂未判决


历史进展

   1.2014年8月首批立案;

   2.2015年1月首批开庭审理。


征集条件

  2006年3月6日至2010年4月23日买入莲花味精(600186)且在2010年4月23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前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06年3月6日至2010年6月30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6年3月6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0年6月30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违规事实  

    2014年6月13日,莲花味精(600186)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莲花味精2006年未披露重大诉讼情况、2007年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虚构利润3亿元且未披露重大诉讼、2009年财务处理违规,具体如下:

1、2006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2006年,莲花味精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2006年2月22日至28日,中国工商银行项城支行就莲花味精四笔逾期贷款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共计295,879,389.84元。2006年3月6日,莲花味精收到项城市人民法院四份应诉通知书,并于2006年8月30日收到项城市人民法院(2006)项民初字第04012—04015号判决书,法院判莲花味精按期偿付上述款项。莲花味精未按照规定临时披露,也未在之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诉讼事项。
2、2007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莲花味精通过《关于申请项城市政府给予原材料价格补偿的请示》(豫莲股字【2007】62号)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1.944亿元人民币,项城市人民政府在《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价格补偿请示的批复》(项政文【2007】91号)中同意将项城市政府的1.944亿元作为粮食价格补偿冲抵成本。《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项政文【2009】64号)》、《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项政文【2009】65号)》以及《周口市政府关于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被省证监局立案稽查有关情况的报告》(周政文【2010】74号)均承认政府补助的存在,同时也阐释了政府补助没有到位的客观原因。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7年利润1.944亿,导致2007年利润亏转盈,2007年公司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26,513,425.97元。
3、2008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一)莲花味精通过《关于申请项城市人民政府解决人工费用的请示》(豫莲股字【2008】51号)向项城市政府申请补助3亿元人民币。在《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人工费用请示的批复》(项政文【2008】156号)中同意将项城市政府的3亿元作为人工费用补偿冲抵成本。《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项政文【2009】64号)》、《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
(项政文【2009】65号)》以及《周口市政府关于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被省证监局立案稽查有关情况的报告》(周政文【2010】74号)均承认政府补助的存在,同时也阐释了政府补助没有到位的客观原因。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导致2008年利润亏转盈,并导致莲花味精2009年少计应付工行项城支行贷款利息。2008年公司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12,405,265.84元。
(二)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08年6月-12月,莲花味精分次收到环保相关补贴资金共计1,898万元,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2,272万元。莲花味精将前述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共计4,167万元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三)未按规定披露诉讼。2008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城东路支行、郑州分行诉莲花味精案,诉讼标的共计272,278,921.96元。莲花味精分别于2008年1月17日、2008年6月20日收到应诉通知,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2008年9月16日分别作出判决。同年,广东粤财诉莲花味精债务纠纷,诉讼标的共计108,334,299.11元。莲花味精于2008年1月17日收到应诉通知,法院于2008年6月4日对该案进行判决。对于以上诉讼,莲花味精既未进行临时披露,也没有在2008年年报披露,而是在2009年中报中进行披露。
4、2009年莲花味精违法事实
   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09年4月,莲花味精收到政府企业发展促进资金90万元,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7.69万元。同年5月收到黄淮四市发展促进资金80万元。莲花味精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前述各类政府补助款187.69万元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莲花味精时任董事长郑献锋、时任总经理高君、时任财务总监李先进、时任董事会秘书谢清喜、牧峻涛等人是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莲花味精董事、副总经理申宏伟,董事、副总经理杨立,董事韩秋月、高政,监事会主席史克龙、监事薛冲、潘守前、刘成忠、于杰,副总经理郑德洲、付勇、武明、吴玉民、牛文中是其他责任人员。
   莲花味精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莲花味精(600186)2007年、2008年虚增利润近5亿元,成功“扭亏为盈”,坑骗了不少投资者,受害股民不计其数,我们呼吁受损股民团结起来,向莲花味精追讨损失。

   以上事实,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莲花味精两年虚增4.94亿利润

    2.莲花味精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战已开打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