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味精8月7日公告称,近日收到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认定公司董事会报告中主要客户名称不准确,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决定书认为,莲花味精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第三大客户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不准确,实际为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第一大客户河南莲花生态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称不准确,实际为河南莲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此外,决定书还认定,莲花味精2013年列支销售费用-返利207.24万元系2012年销售收入产生的返利,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013年末预付工程款余额845.92万元,应在资产负责“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公司在“预付账款”列示也不符合规定。

  一位不愿具名的注册会计师表示,莲花味精将销售费用-返利后移属于财务跨期,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结果会虚增2012年的利润,增加2013年的成本费用,影响两个会计年度的真实利润。即使2012年应返利未返,也应该把该款项列为应付账款项目下,而不应该直接挪移到2013年。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6月份,莲花味精曾因2006~2009年连续四年信披违规而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书。

  2010年4月27日,莲花味精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历时四年调查后,证监会终于将其违法事实调查得水落石出,中国证监会向莲花味精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莲花味精自2006年至2009年连续四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问题。累积计算,莲花味精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约6.76亿元;虚增利润约4.94亿元;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共计4354.69万元。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此次莲花味精收到的警示函是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利于股东维权。王智斌曾代理因财务造假而受损的股东向莲花味精索赔。

原文地址:http://life.jschina.com.cn/system/2014/08/09/021589734.s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莲花味精(600186)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