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唐威

  历时两年多的南纺造假案调查终于有了结果。16日晚间,南纺股份一纸公告,公示了近十年来国企上市公司造假第一案,引发了舆论和资本市场的震惊。

  此事亦引发了舆论的强力关注。从公司发布公告以来,包括《证券时报》、《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在内的资本市场财经媒体均对此事做了不同角度的报道。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统计,截至发稿前,共有66篇传统媒体报道涉及南纺股份造假。自5月16日至5月22日17时35分,在各大财经网站上,以“南纺股份+造假”为关键词的新闻报道已达1170篇,内容多涉及“虚构利润”、“罚款50万”、“股民索赔”等。

  从目前报道来看,舆论场上多数意见倾向南纺股份违规成本过低,以致出现修改《证券法》的呼声。搜狐财经评论员郭施亮认为,中国证券市场违规成本低是上市公司冒险违规造假的根源。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全面修订证券法,强化处罚的力度。新浪财经专栏作家宋清辉也认为,我国资本市场造假者屡禁不绝的根源在于依法不能严惩。而比起探讨南纺股份是否应该退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更应该关注南纺股份的虚假陈述是否具备持续性。

  资本市场的震惊之处则表现为以下三点。

  震惊之一在于其造假数额之巨,自2006年至2010年,南纺股份连续5年出现财务造假,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且不论金额大小,一家上市公司连续5年虚构财务数据,是如何做到的?

  业内人士指出,以伪造收入为主的虚构交易是多数造假者的常用手段。据南纺股份公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由于少结转营业成本多计利润4287.78万元,长期挂账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应收出口退税款1100.11万元。

  如此多的财务数据漏洞,不禁让人将质疑的目光投向审计南纺股份年报长达5年之久的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多名律师都表示,若会计师事务所故意参与造假,则必须承担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

  市场震惊之二在于,证监会对南纺股份造假一案给出的50万元行政处罚。不少市场人士表示“难以接受”,更有小散户抱怨此举“无异于鼓励造假”。对此,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分析师认为,单从行政处罚的金额与虚构利润的数字悬殊评判证监会的处罚有失妥当。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冯文婷律师也表示,“现行《证券法》第193条对于该类证券违法的最高处罚就是60万元,50万元的处罚还处在尚可以接受的程度,但南纺股份需要付出更多的造假成本,比如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震惊之三则在于南纺股份的股东背景。南纺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南京市国资委全资企业,第二大股东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国资背景除了让南纺股份成为近10年来国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第一股外,也让公众质疑南纺股份“重罪轻罚”的“深层原因”。

  不久前,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完善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顶层设计为完善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再度扬帆改革,南纺股份一案也因此被视作新国九条的落地试验。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0523/043419199718.shtml